为落实《河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质量,维护监理行业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工程监理企业正当权益,建立有序竞争的监理市场,经研究决定,在河北省建设监理行业内实施行业诚信自律活动。
总体思路:通过开展监理行业自律活动,提高监理行业自律意识,构建业务主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协调、监理单位参与、各地市区域小组具体实施的组织架构,形成“统一部署,分组实施,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享成果”的行业自律工作新局面。引导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遵守行规行约,诚信经营,提升河北监理行业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河北监理行业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一、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的监理单位会员。
二、 研究会设立河北省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诚信自律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投诉和举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取证。
三、 行业诚信自律活动实施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计费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行业诚信自律活动实施要求
1、会员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
2、会员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偱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
3、会员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4、会员单位根据企业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积极主动地签署《河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并积极参与当地诚信自律区域小组的活动,接受当地诚信自律区域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5、会员单位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规定,在不损害行业合法、合理利益的前提下,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参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计费规则》,不得违反标准、规范,合同约定,通过降低监理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6、会员单位有义务将开标公布的投标报价反馈到诚信自律区域小组,小组经研究,认为该投标投价可能低于成本或将严重影响监理服务质量,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警示监理企业审慎投标,有权约见当事负责人,了解情况并听取解释,经小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书面反馈至诚信自律委员会;
7、诚信自律委员会收到区域小组的书面意见后,根据《河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的规定,作出惩戒处理的决定,报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进行重点关注;
8、对于未加入诚信自律区域小组活动的监理企业,外省监理企业的分、子公司,区域小组通知其加入,通知后仍不参加小组活动的,小组书面建议研究会取消相关会员服务,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对其在监项目有选择地进行重点关注;
9、各区域小组通过组长建立相互沟通和联系、共享信息和经验、共商事宜和解决问题的自律机制;组长和联络员保持沟通通畅,联络员及时将本区域小组开展活动的信息报送诚信自律委员会;
10、会员单位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自觉遵守《河北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及本《实施细则》,并有义务配合和接受河北省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委员会的调查。
五、诚信自律委员会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1、做好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企业信用评估工作,收集会员企业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做好先进监理企业和优秀监理人员评选工作;
2、安排布置行业自律工作任务;
3、听取各区域小组诚信自律活动工作汇报;
4、发布诚信自律活动中的有关信息;
5、研究各区域小组诚信自律活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和经验;
6、协调各区域小组诚信自律活动中遇到的困难,提出解决问题方案;
7、对投诉与举报,自律委员会收到投诉与举报后,组成调查组,区域小组配合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
8、对违反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的单位和个人作出惩戒处理决定,并报研究会;
9、评议各区域小组诚信自律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
10、指导诚信自律活动在全省常态化运行。
六、诚信自律各区域小组工作职责
1、各区域诚信自律工作小组在诚信自律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区域具体情况开展诚信自律活动,引导会员单位有序竞争,履职尽责,共同抵制不合理竞价,促进优质优价,提供优质服务;
2、各区域诚信自律工作小组根据《实施细则》,制定各自区域诚信自律工作小组实施细则,开展自律活动,形式不限,确保每季度开展1次活动。实施细则,活动方案于活动开始前报诚信自律委员会,活动开展情况于活动后报诚信自律委员会;
3、凡是不加入区域诚信自律小组,或者加入诚信自律工作小组半年内2次不参与小组活动的企业,暂停6个月会员资格,暂停参与本年度协会活动;
4、各区域诚信自律小组接到投诉与举报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向诚信自律委员会提交调查核实报告及处理建议,各区域诚信自律小组需回避或重要的投诉与举报,上报诚信自律委员会,区域小组配合做好调查核实有关工作。
七、 投诉与举报和调查程序
1、会员单位有义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河北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的行为,向“诚信自律委员会”或“自律小组”投诉与举报。投诉与举报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应详细具体,便于调查与核实。投诉与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联系方式,便于反馈。
2、诚信自律委员会或自律小组收到投诉与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组,对投诉与举报的事实进行调查与核实,调查组人员应遵循回避原则。有关监理企业和个人在调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有关调查,不得隐瞒事实、销毁证据和材料。
3、诚信自律委员会或自律小组组成的调查组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开展调查,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提出的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单位和被投诉单位征求意见。如有异议,应在被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诚信自律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超过时限未提交书面申诉的,视为接受处理意见。
4、如有申诉,调查组根据申诉进行复核调查,14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处理建议。
5、诚信自律委员会审议处理建议并做出处理决定。
6、处理决定报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批准后执行。
八、 惩戒方式
根据调查组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提出的处理意见,诚信自律委员会作出惩戒处理的决定,经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批准后执行。惩戒方式包括:
1、约谈,批评教育和书面警告;
2、通报批评整改;
3、暂停会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暂停参与协会活动;
4、取消会员资格,暂停参与协会活动;
5、取消会员资格,收回所有研究会颁发的相关证书,证件等,在网站、会刊、微信上公告;
6、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九、诚信自律活动工作安排
1、2020年10月,印发《河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活动实施细则》(试行);
2、2020年10月-12月,在全省监理行业试行,总结经验,修订和完善细则;
3、2021年在全省常态化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