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市研〔2026〕18号
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省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加强备案鉴定、评估专业机构的管理,确保鉴定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省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关于对备案机构CMA认证资质及鉴定范围进行核查的通知”,现将有关核查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为进一步掌握备案机构资质情况,拟对相关工作核查如下:
(一)各专业鉴定机构是否具备CMA认证资质;
(二)机构CMA认证能力附表中的项目是否与机构申报的鉴定范围一致。
二、报送内容
请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对本机构进行核查,并汇总填写《备案机构CMA认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CMA认证情况:本机构是否取得CMA认证;
(二)能力范围比对情况:如本机构已取得CMA认证,须逐项核查本机构CMA认证能力附表中的鉴定项目是否覆盖机构向省法院申报的鉴定范围,并对不一致情形予以注明。
(三)资质合规性情况:本机构CMA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持续满足资质认定要求。
(四)如本类专业鉴定机构无需或不适用CMA认证,请说明依据和原因。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核查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核查工作应于2026年5月11日前完成,各机构需填写《备案机构CMA认证情况统计表》并加盖公章,取得CMA认证的须附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邮寄至我会造价部;如本类专业鉴定机构无需或不适用CMA认证,则需说明依据和原因,与加盖公章的《备案机构CMA认证情况统计表》一并通过邮寄方式报送至我会造价部。
(三)《备案机构CMA认证情况统计表》(Excel版)发送至我会邮箱yjhzj304@163.com。
四、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李静文、谢雅雯、康建霞
电 话:0311-83603129
地 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靶场街29号304室
附件:备案机构CMA认证情况统计表
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