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市研〔2023〕69号
附件:1.《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执业规范》
2.《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
3.《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1
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执业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鉴定行为,保证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试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工程造价鉴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工程造价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的执业基本要求,是工程造价鉴定的执业行为规范。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除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第四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依据事实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不得歪曲或虚构事实,并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二章 执业道德基本规范
第五条 崇尚法治,尊重科学。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精神,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遵循科学原理、科学方法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服务大局,执业为民。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诉讼、仲裁。
第七条 客观公正,探真求实。尊重规律,实事求是,依法独立执业,维护公平正义;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对执业行为负责。
第八条 严谨规范,讲求效率。认真负责,严格细致,一丝不苟,正确适用技术标准;运行有序,保证质量,及时有效,严格遵守实施程序和执业行为规则。
第九条 廉洁自律,诚信敬业。品行良好,行为规范,举止文明,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规定,注重职业修养,注重社会效益,维护职业声誉。
第十条 相互尊重,持续发展。尊重同行,交流合作,公平竞争,维护工程造价鉴定执业秩序;更新观念,提高能力,继续教育,促进工程造价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鉴定机构执业规范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是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名单内,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组织所属的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完成工程造价鉴定,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鉴定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专业人员。
(三)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提高鉴定质量。鉴定工作应实行审核制度。
(四)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书时应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五)严格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主动回避,向委托人说明,不得接受委托:
(一)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二)与鉴定项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委托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或超出技术条件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出业务范围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二)指派不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程造价鉴定委托;
(四)存在回避事由应当自行回避而未回避;
(五)不按期完成委托事项,也未申请延期;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出庭人员无能力接受质询;
(七)拒不答复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
(八)私自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吃请或接受财物;
(九)与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恶意串通;
(十)泄漏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十一)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十二)出具鉴定意见书后,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撤销;
(十三)法人代表、鉴定人员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或已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或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及时在信息平台申请变更;
(十四)超标准收费;
(十五)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
(十六)不服从人民法院监督管理;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四章 鉴定人执业规范
第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鉴定机构注册。按照注册的专业,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
第十六条 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鉴定活动,遵守法律和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司法鉴定制度。
第十七条 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应遵守司法程序。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鉴定活动:
(一)受过刑事处罚;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
(三)被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九条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主动回避,不得参与本项目鉴定活动:
(一)参与过鉴定项目造价咨询的;
(二)是鉴定项目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鉴定项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鉴定项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条 鉴定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执业;
(二)私自接受工程造价鉴定委托;
(三)私自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吃请或接受财物;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
(六)因不负责任或错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七)未按要求勘验现场或制作勘验笔录;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九)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五章 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工程造价鉴定项目的受理;接收资料并登记;签署承诺书;编制、提交鉴定方案;参加现场勘验;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异议答复;出具鉴定意见书;出庭作证;补充鉴定等。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鉴定受理:
(一)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平台提交鉴定方案、预收鉴定费用通知书、鉴定人员组成情况及鉴定人员承诺书等。
对重大、疑难、复杂鉴定事项,审查期限可以与承办人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鉴定时限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应超过6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时限的,鉴定机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三)鉴定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前,应当预先告知委托人,并充分说明理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时,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作为依据,并在决定中引用具体条款。
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材料退回委托法院。
对于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资料原则上仅要求补充一次。
第二十三条 鉴定方案要明确鉴定人员分工、工作程序、时间节点安排、鉴定方法等。时间安排必须满足鉴定期限要求。鉴定方法应当依据或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应不少于两名鉴定人员到场参加,其中至少一名是本案鉴定人。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并由委托人、当事人、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无故不到场、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勘验进行,但应在鉴定意见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编制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提交委托人。征求意见稿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出具鉴定征求意见稿前,鉴定机构应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人转交的当事人对征求意见稿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向委托人出具异议答复、鉴定意见书。
出具鉴定意见书前,鉴定机构应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应委托人的要求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在原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意见书,但不得改变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原意。
第二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鉴定人应按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出庭作证,如实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应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
第三十条 应委托人的要求或鉴定工作需要,对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的,应当由原鉴定人员进行补充;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选派鉴定人进行鉴定。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应当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第三十一条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工程造价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委托受理、组织鉴定、鉴定资料保管、复核监督、归档、收费、投诉处理、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当积极组织鉴定人参加相关知识教育培训,鉴定人应当积极参加,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设置档案管理室,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工程造价鉴定执业中的投诉纠纷,指派专人负责工程造价鉴定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并建立受理登记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基本规范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
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
目 录
第一部分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
第二部分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标注.............. 7
第三部分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 15
第一部分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为落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活动监管”相关精神,规范我省工程造价鉴定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等相关规定,我会组织编制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
一、《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注重示范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
二、为便于鉴定机构的理解与使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给出了“示范文本标注”和“示范文本”两种形式。
三、鉴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个案的独特性,鉴定机构可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就个案具体情况编制《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但宜保留示范文本中的一级标题。鉴定意见书应便于使用人阅读和理解。
四、《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由封面、声明、目录、正文(含落款)和附件资料等组成。
(一)封面
1.封面中项目名称指鉴定委托书标明的项目名称。委托书中无项目名称时,可结合证据材料选用适当的项目名称;
2.成果编号:可根据鉴定机构规定编写;
3.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全称;
4.日期:出具鉴定意见书日期。
(二)声明
声明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执业行为和鉴定意见书使用所作出的声明。
(三)目录
目录宜按示范文本列明的条目编写,要求与正文内容、顺序一致。
(四)正文
1.基本情况
示范文本列明了五条情况,鉴定机构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编写。根据法释[2019]19号文第三十六条规定,该条需写明“委托法院的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鉴定材料”等。
送鉴材料较多时,可在意见书附件中单列,但需在本条中注明“详见附件××”。
2.案情摘要
根据鉴定材料,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鉴定项目争议的简要情况。
3.鉴定依据
示范文本标注列明了四类依据:
(1)行为依据:写明鉴定委托书及编号;
(2)政策依据: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编写;
(3)分析计算依据:送鉴材料(若在基本情况中详细列明,该处可概括写明);非送鉴材料(如现场勘验笔录等);计价标准、计价依据、计价文件等;
(4)其他依据:上述依据不包含且不会引起异议的计价依据。示范文本列示为“其他与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的资料”。
示范文本标注为分类示意,鉴定机构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逐条编号、顺序书写。
4.鉴定过程
根据法释[2019]19号文第三十六条规定,鉴定意见书应对鉴定过程作出说明。示范文本列出了主要事项,鉴定机构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编写。
鉴定过程应写明从接收鉴定委托书开始至完成鉴定意见书期间所发生的主要事项和时间节点。鉴定过程中所发生的事项(异议)、处理方法以及处理结果应描述清楚,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内容:委托鉴定情况;鉴定方案编制情况;证据材料(包括质证)情况、补充证据材料情况;调查或询问情况;现场勘验情况;征求当事人异议情况、异议答复情况;听证(出庭)情况等。
5.鉴定分析
根据法释[2019]19号文第三十六条规定,鉴定意见书应写明“鉴定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示范文本按“确定性意见鉴定分析”“推断性意见鉴定分析”和“选择性意见鉴定分析”分别给出了参考形式。
鉴定分析应根据鉴定证据材料,相应的法律规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现场勘验结果等鉴定依据,说明采用的鉴定方法,分析并说明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的形成过程,以及对争议事项的处理等。
为便于鉴定意见书使用人阅读,鉴定机构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将本条的“推断性意见分析”和“选择性意见分析”在鉴定意见书“六、鉴定意见”中按争议事项逐条分析说明,但需在本条中注明“详见‘六、鉴定意见’中分析说明”。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鉴定意见、推断性鉴定意见和选择性鉴定意见。
(1)确定性鉴定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出确定性意见。
(2)推断性鉴定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应作出推断性意见。
(3)选择性鉴定意见: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鉴定要求不明确或要求鉴定机构分别鉴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示范文本给出了常见的三种鉴定意见形式,鉴定机构可根据鉴定项目具体情况自行增减。
7.需要说明的事宜
对鉴定意见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进行说明。有多项事宜需要说明的,需按顺序进行说明。
8.附件
(1)附件是鉴定意见书的有效组成部分,位于正文之后,因此应在正文中按“附件1”“附件2”...顺序列明,附件标题要明确,并在鉴定意见书“目录”中列明,以便鉴定意见书使用人查阅;
(2)示范文本列出了一般情况下附件所包括的内容,鉴定机构可根据签定项目情况自行增减。
9.落款
(1)鉴定人:各专业参与鉴定编制工作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2)鉴定审核人:参与鉴定审核工作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3)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法人代表或鉴定机构有权签署意见书的责任人,签字或盖章;
(4)鉴定机构:盖章;
(5)日期:出具鉴定意见书日期,应与封面日期保持一致。
鉴定机构应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做好编制、审核、审定工作,但在该条落款中不再具体体现。
五、鉴定意见书其他要求。
(一)鉴定意见书应使用 A4 纸打印,装订成册;
(二)鉴定意见书正文和附件应按目录列明的顺序统一编排;
(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式五份,鉴定机构存档一份,报送法院四份(出现多个当事人时可增加份数)。
第二部分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标注
(委托鉴定项目名称)项目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成果编号)
×××××××××××××××(鉴定机构名称)
二○××年××月××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日期)
声 明
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郑重声明:
1.本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鉴定意见是我们独立、公正的专业分析。
2.工程造价及其相关经济问题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本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委托人的委托书和送鉴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仅负责对委托鉴定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3.本鉴定意见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使用人不能就某项条款或某个附件单独使用,由此而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判断,本鉴定机构概不负责。
4.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与本鉴定项目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
5.未经本鉴定机构同意,本鉴定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在任何刊物和媒体上发表或转载,不得向与本鉴定项目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否则,本鉴定机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 ××
二、案情摘要 ......................................... ××
三、鉴定依据 ......................................... ××
四、鉴定过程 ......................................... ××
五、鉴定分析 ......................................... ××
六、鉴定意见 ......................................... ××
七、需要说明的事宜 ................................... ××
八、附件 ............................................. ××
附件 1:鉴定意见工程造价汇总表 ................... ××
附件 2:确定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 ××
附件 3:推断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 ××
附件 4:选择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 ××
附件 5:现场勘验笔录 ............................. ××
附件 6:鉴定委托书 ............................... ××
附件 7:鉴定人承诺书 ............................. ××
附件 8:营业执照 ................................. ××
附件 9:鉴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 ××
......××××××××××××××××项目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成果编号)
××××××人民法院:
20××年××月××日,我公司接受贵院委托,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是提供与鉴定相关的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义务和责任是对涉案项目的工程造价发表鉴定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委托人:(填写鉴定委托书的委托单位)
(二)鉴定项目:(填写鉴定委托书的鉴定项目名称)
(三)委托日期:(填写鉴定委托书上的日期)
(四)鉴定事项:(委托鉴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五)送鉴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庭审记录、质证记录、询问笔录、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变更签证洽商、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认价单等与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案情摘要
(根据鉴定材料简要描述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案情)
三、鉴定依据
(以下为分类示意,实际编写时,可不分类别,逐条编号、顺
序书写)
(一)行为依据:(写明鉴定委托书及编号)
(二)政策依据:(鉴定涉及的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
(三)分析计算依据:(送鉴材料;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计价标准、计价依据、计价文件等)
(四)其他与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的资料。
四、鉴定过程
(鉴定过程应写明从接收鉴定委托书开始至完成鉴定意见书期间所发生的主要事项和时间节点。鉴定过程中发生的事项/异议、处理方法以及处理结果应描述清楚,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内容:委托鉴定情况;鉴定方案编制情况;证据材料、质证情况、补充证据材料情况;调查或询问情况;现场勘验情况;征求当事人异议情况、异议答复情况;听证/出庭情况等)
五、鉴定分析
(鉴定分析要通过对“当事人各方主张的分析”“鉴定意见采用的证据”“鉴定意见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鉴定意见应用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经验法则”等,分析说明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的形成过程)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归类总体说明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亦可按争议事项分别进行分析说明。若推断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较多,为方便使用人阅读,亦可在“六、鉴定意见”中按争议事项逐条分析说明,但需在本条中注明“详见‘六、鉴定意见’中‘(二)推断性鉴定意见/(三)选择性鉴定意见’”)
(一)确定性意见鉴定分析
......
(二)推断性意见鉴定分析
.......
(三)选择性意见鉴定分析
.......
六、鉴定意见
经过分析计算,××××××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如下:
(一)确定性鉴定意见
施工内容可确定部分工程造价为××××××元。
(二)推断性鉴定意见
1.××××××(事项的名称或主要事项)
该项工程造价为××××××元。
2.××××××(同上)
......
(三)选择性鉴定意见
1.××××××(事项的名称或主要事项)
依据××××××计算,该项工程造价为××××××元;
依据××××××计算,该项工程造价为××××××元。
(选择性鉴定意见可能为一种或多种费用结果)
2.××××××(同上)
......
七、需要说明的事宜
(对鉴定意见中需要解释的内容进行说明)
八、附件
(对鉴定意见书正文后面的附件,应按其在正文中出现的顺序,统一编号,以下目录可根据签定项目情况自行增减)
附件1:鉴定意见工程造价汇总表
附件2:确定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附件3:推断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附件4:选择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附件5: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
附件6:鉴定委托书(复印件)
附件7:鉴定人承诺书
附件8: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9:鉴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鉴定人:(签名并盖执业印章)
鉴定人:(签名并盖执业印章)
……
鉴定审核人:(签名并盖执业印章)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鉴定机构:(写明鉴定机构名称并盖章)
鉴定日期:(出具鉴定意见书日期)
第三部分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
××××××××××××××××项目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成果编号)
××××××××××××××(鉴定机构名称)
二○××年××月××日
声 明
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郑重声明:
1.本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鉴定意见是我们独立、公正的专业分析。
2.工程造价及其相关经济问题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本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委托人的委托书和送鉴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仅负责对委托鉴定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3.本鉴定意见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使用人不能就某项条款或某个附件单独使用,由此而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判断,本鉴定机构概不负责。
4.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与本鉴定项目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
5.未经本鉴定机构同意,本鉴定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在任何刊物和媒体上发表或转载,不得向与本鉴定项目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否则,本鉴定机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 ××
二、案情摘要 ......................................... ××
三、鉴定依据 ......................................... ××
四、鉴定过程 ......................................... ××
五、鉴定分析 ......................................... ××
六、鉴定意见 ......................................... ××
七、需要说明的事宜 ................................... ××
八、附件 ............................................. ××
附件 1:鉴定意见工程造价汇总表 ................... ××
附件 2:确定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 ××
附件 3:推断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 ××
附件 4:选择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 ××
附件 5:现场勘验笔录 ............................. ××
附件 6:鉴定委托书 ............................... ××
附件 7:鉴定人承诺书 ............................. ××
附件 8:营业执照 ................................. ××
附件 9:鉴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 ××
......
××××××××××××××××项目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成果编号)
××××××人民法院:
20××年××月××日,我公司接受贵院委托,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是提供与鉴定相关的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义务和责任是对涉案项目的工程造价发表鉴定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委托人:
(二)鉴定项目:
(三)委托日期:
(四)鉴定事项:
(五)送鉴材料:
......
二、案情摘要
......
三、鉴定依据
(一) ......
(二) ......
......
(××)其他与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的资料。
四、鉴定过程
......
五、鉴定分析
(一)确定性意见鉴定分析
......
(二)推断性意见鉴定分析
.......
(三)选择性意见鉴定分析
.......
六、鉴定意见
经过分析计算,××××××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如下:
(一)确定性鉴定意见
施工内容可确定部分工程造价为××××××元。
(二)推断性鉴定意见
1.××××××(事项名称/事项)
该项工程造价为××××××元。
2.(同上)
......
(三)选择性鉴定意见
1. ××××××(事项名称/事项)
依据××××××计算,该项工程造价为××××××元;
依据××××××计算,该项工程造价为××××××元;
......
2.(同上)
......
七、需要说明的事宜
......
八、附件
附件1:鉴定意见工程造价汇总表
附件2:确定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附件3:推断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附件4:选择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附件5:现场勘验笔录
附件6:鉴定委托书
附件7:鉴定人承诺书
附件8:营业执照
附件9:鉴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
鉴定人:
鉴定人:
……
鉴定审核人: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
×××××××××× (鉴定机构全称)
二〇××年××月××日
附件3
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促进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结合我省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工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评价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合法性、独立性,鉴定行为的客观性,鉴定成果的公正性。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参评自愿、自律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评价结果可供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入库、推优和调整时参考使用。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上半年评价一次,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河北省、成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愿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系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会员单位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基本能力评价、经营能力评价、鉴定业务和成果质量评价、市场行为评价四部分。
第八条 基本能力评价。评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满足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基本条件,评价内容为工程造价鉴定负责人职称和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工程造价机构管理制度、信用评价等情况。
第九条 经营能力评价。评价鉴定机构上一年度工程造价咨询收入、造价鉴定委托数量及案涉工程标的额情况。
第十条 鉴定业务和成果质量评价。评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鉴定业务。鉴定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及有关规定,并满足委托人的要求,是否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配合做好相关解释工作,以及鉴定意见采信情况等。
第十一条 市场行为评价。评价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书面奖励或表彰、批评,参加法院、仲裁委员会、社团机构组织的鉴定业务培训,协助开展鉴定质效评查和投诉化解工作,党建、公益事业活动开展,以及各类行政机构的奖惩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工作程序分为企业申报、专家评价、专家复核、公示公布四个阶段。
(一)企业申报。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遵循自愿原则进行申报,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要求准备书面材料。
(二)专家评价。评价专家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打分,每一鉴定机构申报的材料,原则上不少于三位专家参与评价。
(三)专家复核。专家组长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确认。
(四)公示公布。复核确认的评价结果在相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评价结果,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研究会组织开展,研究会造价鉴定与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设立综合评价专家组。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专家组从研究会造价鉴定与纠纷调解委员会专家中抽选具有资深工程造价鉴定经验的人员组成,组长由专家民主推选确定。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交申报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因提供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专家组成员与被评价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未主动申请回避,或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在综合评价工作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廉洁自律,严格遵守综合评价工作程序及纪律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标准
序号 | 指标 | 内容 | 标准 | 得分 限额 | 扣分 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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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能力评价(30分) | 工程造价鉴定 负责人 | 查验负责人执业资格、职称 1.负责人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得1分。2.负责人为高级工程师得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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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师 数量 | 查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1.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10人得10分,每减少1人减1分,每增加1人加1分;2.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从业人员5人得1分,每增加1人加0.5分。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从业人员最多可得5分;3.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少于5人(含),该项不得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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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机构 管理制度 | 查验鉴定机构管理文件 有质量管理制度得1分;有档案管理制度得1分;有廉洁、保密制度得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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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 | 取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信用评价等级AAA级的,得5分;AA级的,得3分;A级的,得1分。 未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选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参照研究会信用评价结果赋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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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能力评价(10分) | 造价咨询收入 | 查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造价咨询收入情况。 2000万(含)以上5分;1500万(含)-2000万4分;1000万(含)-1500万3分;500万(含)-1000万2分;500万以下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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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业绩 | 查验上一年度造价鉴定委托书或仲裁委托合同数量以及标的额, 标的额1亿(含)以内,每项得1分;1亿以上,每项的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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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 | 内容 | 标准 | 得分 限额 | 扣分 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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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鉴定业务和成果质量评价 (45分) | 鉴定委托复函、组成人员通知书、鉴定计划书 | 查验《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鉴定计划书》留存存档资料,每项得1分,未提交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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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 | 鉴定人员按规定参与现场勘验。查验《勘验笔录》等资料,勘验人员与鉴定计划书一致;勘验内容满足鉴定要求;相关方签字。每项1分。 不需要现场勘验的提供书面说明资料,未提供的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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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质证 | 鉴定人员应按委托人通知出庭质证。查验出庭通知书、庭审笔录等,每项1分。 不需要出庭质证的项目,或委托人同意以书面形式答复的项目,提供联系函资料,未提供或未说明的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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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沟通、配合委托人工作 | 鉴定成果符合委托人要求,保质按时完成;满意度高;鉴定人积极主动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交流;鉴定人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当事人沟通、解释工作,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答复工作,每项1.5分。 查验联系函、异议复函、委托人评价等,不提供的不得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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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质量 | 1.鉴定意见书用词准确、无歧义,意见明确。 2.基本情况1分;案情摘要2分;鉴定依据2分;鉴定过程4分;鉴定分析6分;鉴定意见10分;其他说明和附件2分;鉴定意见采信情况3分。 3.鉴定意见书格式完整,符合规范规定及示范文本要求,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选择性鉴定意见划分得当,民事判决书采信较好,无大的偏差。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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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 | 内容 | 标准 | 得分 限额 | 扣分 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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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场行为评价 (良好行为15分) | 党建及 慈善公益活动 | 企业党组织健全的,得1分; 积极参与研究会党建活动的,每次1分; 企业上一年度积极参与救灾、捐款、物资捐赠等慈善公益活动的,每次1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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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表扬 或奖励 | 上一年度企业获得的表彰: 1.企业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表扬或奖励,每项2分;2.企业在在造价鉴定活动中受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表彰、表扬或奖励的,每项2分;3.企业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行业协会表彰、表扬或奖励的,市级协会1分;研究会2分;中价协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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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成果 典型案例 | 上一年度鉴定成果获研究会优秀成果的,每项1分;入选研究会典型案例的,每项2分;入选中价协典型案例的,每项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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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业务培训、 质效评查和投诉化解 | 参加法院、仲裁委员会、中价协、研究会组织的鉴定业务培训,每人次0.5分;协助法院开展鉴定质效评查、造价纠纷投诉化解及法院委托的公益鉴定事项工作,每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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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研究及规范、标准编制 | 企业或个人上一年度参与市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课题研究、规范标准(含计价依据)编制、职业资格考试或继续教育教材编写、专项培训课件编制(含授课)等重大活动的,每项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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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行为评价(不良行为) | 违规行为 | 1.受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书面通报批评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当事人反馈鉴定机构存在不规范行为,经研究会专家论证查实确有质量问题,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每次扣5-10分;2.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每次扣5-10分;3.受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暂停委托处罚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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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其他严重违规情形,每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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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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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申报材料
1.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申报书封面(附后);
2.承诺书(附后);
3.目录(需标注与材料对应的页码);
4.鉴定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工程造价鉴定负责人相关资料:
(1)《鉴定负责人基本情况》(附后);
(2)职称证、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6.一级造价工程师汇总表(附后)及注册证书复印件;
7.二级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从业人员汇总表(附后)及注册证书复印件;
8.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廉洁保密制度等。
9.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信用评价证书复印件或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有效期内);
10.上一年度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汇总表(附后)及鉴定委托书、合同复印件。
11.上一年度完成的一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成果及鉴定过程相关资料复印件:
(1)《鉴定意见书》封面、签署页、意见书正文(不含附件);
(2)鉴定委托复函、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工作计划书等资料;
(3)鉴定人员参与现场勘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验通知书、勘验笔录等);不需现场勘验的说明资料;
(4)需庭审质证、听证的提供出庭通知书或庭审笔录或听证笔录等能够证明出庭的资料;不需要出庭质证或委托人统一以书面形式答复的项目,提供联系函资料;
(5)鉴定过程联系函、当事人异议、顾客满意等资料;
(6)案涉工程民事判决书。
12.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良好行为:
(1)企业党支部设立情况,参与研究会党建活动情况资料;上一年度参与救灾、捐款、物资捐赠等慈善公益活动的收据、照片等证明资料;
(2)上一年度企业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市级及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表扬或奖励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企业在在造价鉴定活动中受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表彰、表扬或奖励的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企业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行业协会表彰、表扬或奖励的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3)上一年度获行业优秀鉴定咨询成果或典型案例的证明资料;
(4)上一年度参加法院、仲裁委员会、行业协会组织的鉴定业务培训的证明资料;上一年度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鉴定质效评查、信访投诉化解及法院委托的公益鉴定事项工作的证明资料。
(5)上一年度企业或个人参与市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课题研究、规范标准(含计价依据)编制、职业资格考试或继续教育教材编写、专项培训课件编制(含授课)等的证明材料;
13.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良行为材料;
1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封面)
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申报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我公司自愿参加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本次综合评价工作中,承诺如下:
一、本次申报的工程项目均真实存在,所有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二、评价过程中,保证按照《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规定执行,做好上报工程项目的准备、授权及保密要求。
三、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将自动退出本次综合评价活动,一切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造价鉴定业务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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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 造价工程师 注册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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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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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 职务 |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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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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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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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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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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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一级造价工程师汇总表 |
企业名称(公章):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 | 专业 | 注册证书号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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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从业人员汇总表 |
企业名称(公章):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 | 专业 | 注册证书号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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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企业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汇总表 |
企业名称(公章): |
序号 | 委托时间 | 委托编号 | 委托单位 | 项目名称 | 案涉工程标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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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市研〔2023〕69号
附件:1.《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执业规范》
2.《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
3.《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1
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执业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鉴定行为,保证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试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工程造价鉴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工程造价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的执业基本要求,是工程造价鉴定的执业行为规范。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除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第四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依据事实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不得歪曲或虚构事实,并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二章 执业道德基本规范
第五条 崇尚法治,尊重科学。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精神,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遵循科学原理、科学方法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服务大局,执业为民。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诉讼、仲裁。
第七条 客观公正,探真求实。尊重规律,实事求是,依法独立执业,维护公平正义;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对执业行为负责。
第八条 严谨规范,讲求效率。认真负责,严格细致,一丝不苟,正确适用技术标准;运行有序,保证质量,及时有效,严格遵守实施程序和执业行为规则。
第九条 廉洁自律,诚信敬业。品行良好,行为规范,举止文明,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规定,注重职业修养,注重社会效益,维护职业声誉。
第十条 相互尊重,持续发展。尊重同行,交流合作,公平竞争,维护工程造价鉴定执业秩序;更新观念,提高能力,继续教育,促进工程造价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鉴定机构执业规范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是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名单内,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组织所属的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完成工程造价鉴定,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鉴定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专业人员。
(三)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提高鉴定质量。鉴定工作应实行审核制度。
(四)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书时应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五)严格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主动回避,向委托人说明,不得接受委托:
(一)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二)与鉴定项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委托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或超出技术条件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出业务范围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二)指派不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程造价鉴定委托;
(四)存在回避事由应当自行回避而未回避;
(五)不按期完成委托事项,也未申请延期;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出庭人员无能力接受质询;
(七)拒不答复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
(八)私自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吃请或接受财物;
(九)与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恶意串通;
(十)泄漏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十一)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十二)出具鉴定意见书后,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撤销;
(十三)法人代表、鉴定人员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或已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或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及时在信息平台申请变更;
(十四)超标准收费;
(十五)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
(十六)不服从人民法院监督管理;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四章 鉴定人执业规范
第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鉴定机构注册。按照注册的专业,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
第十六条 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鉴定活动,遵守法律和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司法鉴定制度。
第十七条 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应遵守司法程序。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鉴定活动:
(一)受过刑事处罚;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
(三)被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九条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主动回避,不得参与本项目鉴定活动:
(一)参与过鉴定项目造价咨询的;
(二)是鉴定项目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鉴定项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鉴定项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条 鉴定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执业;
(二)私自接受工程造价鉴定委托;
(三)私自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吃请或接受财物;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
(六)因不负责任或错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七)未按要求勘验现场或制作勘验笔录;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九)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五章 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工程造价鉴定项目的受理;接收资料并登记;签署承诺书;编制、提交鉴定方案;参加现场勘验;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异议答复;出具鉴定意见书;出庭作证;补充鉴定等。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鉴定受理:
(一)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平台提交鉴定方案、预收鉴定费用通知书、鉴定人员组成情况及鉴定人员承诺书等。
对重大、疑难、复杂鉴定事项,审查期限可以与承办人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鉴定时限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应超过6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时限的,鉴定机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三)鉴定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前,应当预先告知委托人,并充分说明理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时,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作为依据,并在决定中引用具体条款。
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材料退回委托法院。
对于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资料原则上仅要求补充一次。
第二十三条 鉴定方案要明确鉴定人员分工、工作程序、时间节点安排、鉴定方法等。时间安排必须满足鉴定期限要求。鉴定方法应当依据或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应不少于两名鉴定人员到场参加,其中至少一名是本案鉴定人。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并由委托人、当事人、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无故不到场、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勘验进行,但应在鉴定意见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编制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提交委托人。征求意见稿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出具鉴定征求意见稿前,鉴定机构应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人转交的当事人对征求意见稿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向委托人出具异议答复、鉴定意见书。
出具鉴定意见书前,鉴定机构应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应委托人的要求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在原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意见书,但不得改变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原意。
第二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鉴定人应按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出庭作证,如实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应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
第三十条 应委托人的要求或鉴定工作需要,对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的,应当由原鉴定人员进行补充;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选派鉴定人进行鉴定。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应当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第三十一条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工程造价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委托受理、组织鉴定、鉴定资料保管、复核监督、归档、收费、投诉处理、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当积极组织鉴定人参加相关知识教育培训,鉴定人应当积极参加,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设置档案管理室,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工程造价鉴定执业中的投诉纠纷,指派专人负责工程造价鉴定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并建立受理登记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基本规范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
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
目 录
第一部分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
第二部分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标注.............. 7
第三部分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 15
第一部分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为落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活动监管”相关精神,规范我省工程造价鉴定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等相关规定,我会组织编制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
一、《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注重示范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
二、为便于鉴定机构的理解与使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给出了“示范文本标注”和“示范文本”两种形式。
三、鉴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个案的独特性,鉴定机构可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就个案具体情况编制《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但宜保留示范文本中的一级标题。鉴定意见书应便于使用人阅读和理解。
四、《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由封面、声明、目录、正文(含落款)和附件资料等组成。
(一)封面
1.封面中项目名称指鉴定委托书标明的项目名称。委托书中无项目名称时,可结合证据材料选用适当的项目名称;
2.成果编号:可根据鉴定机构规定编写;
3.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全称;
4.日期:出具鉴定意见书日期。
(二)声明
声明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执业行为和鉴定意见书使用所作出的声明。
(三)目录
目录宜按示范文本列明的条目编写,要求与正文内容、顺序一致。
(四)正文
1.基本情况
示范文本列明了五条情况,鉴定机构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编写。根据法释[2019]19号文第三十六条规定,该条需写明“委托法院的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鉴定材料”等。
送鉴材料较多时,可在意见书附件中单列,但需在本条中注明“详见附件××”。
2.案情摘要
根据鉴定材料,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鉴定项目争议的简要情况。
3.鉴定依据
示范文本标注列明了四类依据:
(1)行为依据:写明鉴定委托书及编号;
(2)政策依据: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编写;
(3)分析计算依据:送鉴材料(若在基本情况中详细列明,该处可概括写明);非送鉴材料(如现场勘验笔录等);计价标准、计价依据、计价文件等;
(4)其他依据:上述依据不包含且不会引起异议的计价依据。示范文本列示为“其他与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的资料”。
示范文本标注为分类示意,鉴定机构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逐条编号、顺序书写。
4.鉴定过程
根据法释[2019]19号文第三十六条规定,鉴定意见书应对鉴定过程作出说明。示范文本列出了主要事项,鉴定机构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编写。
鉴定过程应写明从接收鉴定委托书开始至完成鉴定意见书期间所发生的主要事项和时间节点。鉴定过程中所发生的事项(异议)、处理方法以及处理结果应描述清楚,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内容:委托鉴定情况;鉴定方案编制情况;证据材料(包括质证)情况、补充证据材料情况;调查或询问情况;现场勘验情况;征求当事人异议情况、异议答复情况;听证(出庭)情况等。
5.鉴定分析
根据法释[2019]19号文第三十六条规定,鉴定意见书应写明“鉴定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示范文本按“确定性意见鉴定分析”“推断性意见鉴定分析”和“选择性意见鉴定分析”分别给出了参考形式。
鉴定分析应根据鉴定证据材料,相应的法律规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现场勘验结果等鉴定依据,说明采用的鉴定方法,分析并说明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的形成过程,以及对争议事项的处理等。
为便于鉴定意见书使用人阅读,鉴定机构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将本条的“推断性意见分析”和“选择性意见分析”在鉴定意见书“六、鉴定意见”中按争议事项逐条分析说明,但需在本条中注明“详见‘六、鉴定意见’中分析说明”。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鉴定意见、推断性鉴定意见和选择性鉴定意见。
(1)确定性鉴定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出确定性意见。
(2)推断性鉴定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应作出推断性意见。
(3)选择性鉴定意见: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鉴定要求不明确或要求鉴定机构分别鉴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示范文本给出了常见的三种鉴定意见形式,鉴定机构可根据鉴定项目具体情况自行增减。
7.需要说明的事宜
对鉴定意见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进行说明。有多项事宜需要说明的,需按顺序进行说明。
8.附件
(1)附件是鉴定意见书的有效组成部分,位于正文之后,因此应在正文中按“附件1”“附件2”...顺序列明,附件标题要明确,并在鉴定意见书“目录”中列明,以便鉴定意见书使用人查阅;
(2)示范文本列出了一般情况下附件所包括的内容,鉴定机构可根据签定项目情况自行增减。
9.落款
(1)鉴定人:各专业参与鉴定编制工作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2)鉴定审核人:参与鉴定审核工作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3)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法人代表或鉴定机构有权签署意见书的责任人,签字或盖章;
(4)鉴定机构:盖章;
(5)日期:出具鉴定意见书日期,应与封面日期保持一致。
鉴定机构应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做好编制、审核、审定工作,但在该条落款中不再具体体现。
五、鉴定意见书其他要求。
(一)鉴定意见书应使用 A4 纸打印,装订成册;
(二)鉴定意见书正文和附件应按目录列明的顺序统一编排;
(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式五份,鉴定机构存档一份,报送法院四份(出现多个当事人时可增加份数)。
第二部分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标注
(委托鉴定项目名称)项目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成果编号)
×××××××××××××××(鉴定机构名称)
二○××年××月××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日期)
声 明
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郑重声明:
1.本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鉴定意见是我们独立、公正的专业分析。
2.工程造价及其相关经济问题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本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委托人的委托书和送鉴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仅负责对委托鉴定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3.本鉴定意见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使用人不能就某项条款或某个附件单独使用,由此而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判断,本鉴定机构概不负责。
4.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与本鉴定项目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
5.未经本鉴定机构同意,本鉴定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在任何刊物和媒体上发表或转载,不得向与本鉴定项目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否则,本鉴定机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 ××
二、案情摘要 ......................................... ××
三、鉴定依据 ......................................... ××
四、鉴定过程 ......................................... ××
五、鉴定分析 ......................................... ××
六、鉴定意见 ......................................... ××
七、需要说明的事宜 ................................... ××
八、附件 ............................................. ××
附件 1:鉴定意见工程造价汇总表 ................... ××
附件 2:确定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 ××
附件 3:推断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 ××
附件 4:选择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 ××
附件 5:现场勘验笔录 ............................. ××
附件 6:鉴定委托书 ............................... ××
附件 7:鉴定人承诺书 ............................. ××
附件 8:营业执照 ................................. ××
附件 9:鉴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 ××
......××××××××××××××××项目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成果编号)
××××××人民法院:
20××年××月××日,我公司接受贵院委托,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是提供与鉴定相关的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义务和责任是对涉案项目的工程造价发表鉴定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委托人:(填写鉴定委托书的委托单位)
(二)鉴定项目:(填写鉴定委托书的鉴定项目名称)
(三)委托日期:(填写鉴定委托书上的日期)
(四)鉴定事项:(委托鉴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五)送鉴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庭审记录、质证记录、询问笔录、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变更签证洽商、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认价单等与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案情摘要
(根据鉴定材料简要描述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案情)
三、鉴定依据
(以下为分类示意,实际编写时,可不分类别,逐条编号、顺
序书写)
(一)行为依据:(写明鉴定委托书及编号)
(二)政策依据:(鉴定涉及的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
(三)分析计算依据:(送鉴材料;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计价标准、计价依据、计价文件等)
(四)其他与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的资料。
四、鉴定过程
(鉴定过程应写明从接收鉴定委托书开始至完成鉴定意见书期间所发生的主要事项和时间节点。鉴定过程中发生的事项/异议、处理方法以及处理结果应描述清楚,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内容:委托鉴定情况;鉴定方案编制情况;证据材料、质证情况、补充证据材料情况;调查或询问情况;现场勘验情况;征求当事人异议情况、异议答复情况;听证/出庭情况等)
五、鉴定分析
(鉴定分析要通过对“当事人各方主张的分析”“鉴定意见采用的证据”“鉴定意见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鉴定意见应用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经验法则”等,分析说明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的形成过程)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归类总体说明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亦可按争议事项分别进行分析说明。若推断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较多,为方便使用人阅读,亦可在“六、鉴定意见”中按争议事项逐条分析说明,但需在本条中注明“详见‘六、鉴定意见’中‘(二)推断性鉴定意见/(三)选择性鉴定意见’”)
(一)确定性意见鉴定分析
......
(二)推断性意见鉴定分析
.......
(三)选择性意见鉴定分析
.......
六、鉴定意见
经过分析计算,××××××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如下:
(一)确定性鉴定意见
施工内容可确定部分工程造价为××××××元。
(二)推断性鉴定意见
1.××××××(事项的名称或主要事项)
该项工程造价为××××××元。
2.××××××(同上)
......
(三)选择性鉴定意见
1.××××××(事项的名称或主要事项)
依据××××××计算,该项工程造价为××××××元;
依据××××××计算,该项工程造价为××××××元。
(选择性鉴定意见可能为一种或多种费用结果)
2.××××××(同上)
......
七、需要说明的事宜
(对鉴定意见中需要解释的内容进行说明)
八、附件
(对鉴定意见书正文后面的附件,应按其在正文中出现的顺序,统一编号,以下目录可根据签定项目情况自行增减)
附件1:鉴定意见工程造价汇总表
附件2:确定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附件3:推断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附件4:选择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附件5: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
附件6:鉴定委托书(复印件)
附件7:鉴定人承诺书
附件8: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9:鉴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鉴定人:(签名并盖执业印章)
鉴定人:(签名并盖执业印章)
……
鉴定审核人:(签名并盖执业印章)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鉴定机构:(写明鉴定机构名称并盖章)
鉴定日期:(出具鉴定意见书日期)
第三部分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
××××××××××××××××项目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成果编号)
××××××××××××××(鉴定机构名称)
二○××年××月××日
声 明
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郑重声明:
1.本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鉴定意见是我们独立、公正的专业分析。
2.工程造价及其相关经济问题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本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委托人的委托书和送鉴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仅负责对委托鉴定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3.本鉴定意见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使用人不能就某项条款或某个附件单独使用,由此而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判断,本鉴定机构概不负责。
4.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与本鉴定项目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
5.未经本鉴定机构同意,本鉴定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在任何刊物和媒体上发表或转载,不得向与本鉴定项目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否则,本鉴定机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 ××
二、案情摘要 ......................................... ××
三、鉴定依据 ......................................... ××
四、鉴定过程 ......................................... ××
五、鉴定分析 ......................................... ××
六、鉴定意见 ......................................... ××
七、需要说明的事宜 ................................... ××
八、附件 ............................................. ××
附件 1:鉴定意见工程造价汇总表 ................... ××
附件 2:确定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 ××
附件 3:推断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 ××
附件 4:选择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 ××
附件 5:现场勘验笔录 ............................. ××
附件 6:鉴定委托书 ............................... ××
附件 7:鉴定人承诺书 ............................. ××
附件 8:营业执照 ................................. ××
附件 9:鉴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 ××
......
××××××××××××××××项目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成果编号)
××××××人民法院:
20××年××月××日,我公司接受贵院委托,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是提供与鉴定相关的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义务和责任是对涉案项目的工程造价发表鉴定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委托人:
(二)鉴定项目:
(三)委托日期:
(四)鉴定事项:
(五)送鉴材料:
......
二、案情摘要
......
三、鉴定依据
(一) ......
(二) ......
......
(××)其他与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的资料。
四、鉴定过程
......
五、鉴定分析
(一)确定性意见鉴定分析
......
(二)推断性意见鉴定分析
.......
(三)选择性意见鉴定分析
.......
六、鉴定意见
经过分析计算,××××××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如下:
(一)确定性鉴定意见
施工内容可确定部分工程造价为××××××元。
(二)推断性鉴定意见
1.××××××(事项名称/事项)
该项工程造价为××××××元。
2.(同上)
......
(三)选择性鉴定意见
1. ××××××(事项名称/事项)
依据××××××计算,该项工程造价为××××××元;
依据××××××计算,该项工程造价为××××××元;
......
2.(同上)
......
七、需要说明的事宜
......
八、附件
附件1:鉴定意见工程造价汇总表
附件2:确定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附件3:推断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附件4:选择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附件5:现场勘验笔录
附件6:鉴定委托书
附件7:鉴定人承诺书
附件8:营业执照
附件9:鉴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
鉴定人:
鉴定人:
……
鉴定审核人: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
×××××××××× (鉴定机构全称)
二〇××年××月××日
附件3
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促进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结合我省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工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评价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合法性、独立性,鉴定行为的客观性,鉴定成果的公正性。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参评自愿、自律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评价结果可供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入库、推优和调整时参考使用。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上半年评价一次,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河北省、成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愿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系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会员单位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基本能力评价、经营能力评价、鉴定业务和成果质量评价、市场行为评价四部分。
第八条 基本能力评价。评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满足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基本条件,评价内容为工程造价鉴定负责人职称和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工程造价机构管理制度、信用评价等情况。
第九条 经营能力评价。评价鉴定机构上一年度工程造价咨询收入、造价鉴定委托数量及案涉工程标的额情况。
第十条 鉴定业务和成果质量评价。评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鉴定业务。鉴定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及有关规定,并满足委托人的要求,是否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配合做好相关解释工作,以及鉴定意见采信情况等。
第十一条 市场行为评价。评价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书面奖励或表彰、批评,参加法院、仲裁委员会、社团机构组织的鉴定业务培训,协助开展鉴定质效评查和投诉化解工作,党建、公益事业活动开展,以及各类行政机构的奖惩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工作程序分为企业申报、专家评价、专家复核、公示公布四个阶段。
(一)企业申报。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遵循自愿原则进行申报,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要求准备书面材料。
(二)专家评价。评价专家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打分,每一鉴定机构申报的材料,原则上不少于三位专家参与评价。
(三)专家复核。专家组长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确认。
(四)公示公布。复核确认的评价结果在相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评价结果,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研究会组织开展,研究会造价鉴定与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设立综合评价专家组。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专家组从研究会造价鉴定与纠纷调解委员会专家中抽选具有资深工程造价鉴定经验的人员组成,组长由专家民主推选确定。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交申报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因提供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专家组成员与被评价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未主动申请回避,或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在综合评价工作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廉洁自律,严格遵守综合评价工作程序及纪律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标准
序号 | 指标 | 内容 | 标准 | 得分 限额 | 扣分 限额 |
|
1 | 基本能力评价(30分) | 工程造价鉴定 负责人 | 查验负责人执业资格、职称 1.负责人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得1分。2.负责人为高级工程师得1分; | 2 |
|
|
注册造价师 数量 | 查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1.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10人得10分,每减少1人减1分,每增加1人加1分;2.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从业人员5人得1分,每增加1人加0.5分。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从业人员最多可得5分;3.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少于5人(含),该项不得分。 | 20 |
|
|
工程造价机构 管理制度 | 查验鉴定机构管理文件 有质量管理制度得1分;有档案管理制度得1分;有廉洁、保密制度得1分。 | 3 |
|
|
信用评价 | 取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信用评价等级AAA级的,得5分;AA级的,得3分;A级的,得1分。 未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选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参照研究会信用评价结果赋分。 | 5 |
|
|
2 | 经营能力评价(10分) | 造价咨询收入 | 查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造价咨询收入情况。 2000万(含)以上5分;1500万(含)-2000万4分;1000万(含)-1500万3分;500万(含)-1000万2分;500万以下1分。 | 5 |
|
|
造价鉴定业绩 | 查验上一年度造价鉴定委托书或仲裁委托合同数量以及标的额, 标的额1亿(含)以内,每项得1分;1亿以上,每项的2分。 | 5 |
|
|
序号 | 指标 | 内容 | 标准 | 得分 限额 | 扣分 限额 |
|
3 | 鉴定业务和成果质量评价 (45分) | 鉴定委托复函、组成人员通知书、鉴定计划书 | 查验《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鉴定计划书》留存存档资料,每项得1分,未提交不得分。 | 3 |
|
|
现场勘验 | 鉴定人员按规定参与现场勘验。查验《勘验笔录》等资料,勘验人员与鉴定计划书一致;勘验内容满足鉴定要求;相关方签字。每项1分。 不需要现场勘验的提供书面说明资料,未提供的不得分。 | 3 |
|
|
出庭质证 | 鉴定人员应按委托人通知出庭质证。查验出庭通知书、庭审笔录等,每项1分。 不需要出庭质证的项目,或委托人同意以书面形式答复的项目,提供联系函资料,未提供或未说明的不得分。 | 3 |
|
|
工作沟通、配合委托人工作 | 鉴定成果符合委托人要求,保质按时完成;满意度高;鉴定人积极主动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交流;鉴定人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当事人沟通、解释工作,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答复工作,每项1.5分。 查验联系函、异议复函、委托人评价等,不提供的不得分。 | 6 |
|
|
成果质量 | 1.鉴定意见书用词准确、无歧义,意见明确。 2.基本情况1分;案情摘要2分;鉴定依据2分;鉴定过程4分;鉴定分析6分;鉴定意见10分;其他说明和附件2分;鉴定意见采信情况3分。 3.鉴定意见书格式完整,符合规范规定及示范文本要求,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选择性鉴定意见划分得当,民事判决书采信较好,无大的偏差。 | 30 |
|
|
序号 | 指标 | 内容 | 标准 | 得分 限额 | 扣分 限额 |
|
4 | 市场行为评价 (良好行为15分) | 党建及 慈善公益活动 | 企业党组织健全的,得1分; 积极参与研究会党建活动的,每次1分; 企业上一年度积极参与救灾、捐款、物资捐赠等慈善公益活动的,每次1分。 | 15 |
|
|
表彰、表扬 或奖励 | 上一年度企业获得的表彰: 1.企业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表扬或奖励,每项2分;2.企业在在造价鉴定活动中受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表彰、表扬或奖励的,每项2分;3.企业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行业协会表彰、表扬或奖励的,市级协会1分;研究会2分;中价协3分。 |
|
|
鉴定成果 典型案例 | 上一年度鉴定成果获研究会优秀成果的,每项1分;入选研究会典型案例的,每项2分;入选中价协典型案例的,每项3分。 |
|
|
鉴定业务培训、 质效评查和投诉化解 | 参加法院、仲裁委员会、中价协、研究会组织的鉴定业务培训,每人次0.5分;协助法院开展鉴定质效评查、造价纠纷投诉化解及法院委托的公益鉴定事项工作,每次2分。 |
|
|
课题研究及规范、标准编制 | 企业或个人上一年度参与市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课题研究、规范标准(含计价依据)编制、职业资格考试或继续教育教材编写、专项培训课件编制(含授课)等重大活动的,每项3分。 |
|
|
市场行为评价(不良行为) | 违规行为 | 1.受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书面通报批评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当事人反馈鉴定机构存在不规范行为,经研究会专家论证查实确有质量问题,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每次扣5-10分;2.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每次扣5-10分;3.受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暂停委托处罚的,每次扣10分。 |
|
|
|
其他 | 其他严重违规情形,每次10分。 |
|
|
合计 | 100 |
|
|
附件2
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申报材料
1.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申报书封面(附后);
2.承诺书(附后);
3.目录(需标注与材料对应的页码);
4.鉴定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工程造价鉴定负责人相关资料:
(1)《鉴定负责人基本情况》(附后);
(2)职称证、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6.一级造价工程师汇总表(附后)及注册证书复印件;
7.二级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从业人员汇总表(附后)及注册证书复印件;
8.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廉洁保密制度等。
9.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信用评价证书复印件或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有效期内);
10.上一年度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汇总表(附后)及鉴定委托书、合同复印件。
11.上一年度完成的一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成果及鉴定过程相关资料复印件:
(1)《鉴定意见书》封面、签署页、意见书正文(不含附件);
(2)鉴定委托复函、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工作计划书等资料;
(3)鉴定人员参与现场勘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验通知书、勘验笔录等);不需现场勘验的说明资料;
(4)需庭审质证、听证的提供出庭通知书或庭审笔录或听证笔录等能够证明出庭的资料;不需要出庭质证或委托人统一以书面形式答复的项目,提供联系函资料;
(5)鉴定过程联系函、当事人异议、顾客满意等资料;
(6)案涉工程民事判决书。
12.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良好行为:
(1)企业党支部设立情况,参与研究会党建活动情况资料;上一年度参与救灾、捐款、物资捐赠等慈善公益活动的收据、照片等证明资料;
(2)上一年度企业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市级及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表扬或奖励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企业在在造价鉴定活动中受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表彰、表扬或奖励的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企业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行业协会表彰、表扬或奖励的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3)上一年度获行业优秀鉴定咨询成果或典型案例的证明资料;
(4)上一年度参加法院、仲裁委员会、行业协会组织的鉴定业务培训的证明资料;上一年度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鉴定质效评查、信访投诉化解及法院委托的公益鉴定事项工作的证明资料。
(5)上一年度企业或个人参与市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课题研究、规范标准(含计价依据)编制、职业资格考试或继续教育教材编写、专项培训课件编制(含授课)等的证明材料;
13.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良行为材料;
1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封面)
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申报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我公司自愿参加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本次综合评价工作中,承诺如下:
一、本次申报的工程项目均真实存在,所有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二、评价过程中,保证按照《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规定执行,做好上报工程项目的准备、授权及保密要求。
三、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将自动退出本次综合评价活动,一切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造价鉴定业务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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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 造价工程师 注册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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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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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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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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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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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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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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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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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一级造价工程师汇总表 |
企业名称(公章):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 | 专业 | 注册证书号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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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从业人员汇总表 |
企业名称(公章):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 | 专业 | 注册证书号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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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企业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汇总表 |
企业名称(公章): |
序号 | 委托时间 | 委托编号 | 委托单位 | 项目名称 | 案涉工程标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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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市研〔2023〕69号
附件:1.《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执业规范》
2.《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
3.《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1
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执业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鉴定行为,保证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司法鉴定工作的操作规程(试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工程造价鉴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工程造价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的执业基本要求,是工程造价鉴定的执业行为规范。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除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第四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依据事实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不得歪曲或虚构事实,并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二章 执业道德基本规范
第五条 崇尚法治,尊重科学。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精神,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遵循科学原理、科学方法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服务大局,执业为民。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诉讼、仲裁。
第七条 客观公正,探真求实。尊重规律,实事求是,依法独立执业,维护公平正义;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对执业行为负责。
第八条 严谨规范,讲求效率。认真负责,严格细致,一丝不苟,正确适用技术标准;运行有序,保证质量,及时有效,严格遵守实施程序和执业行为规则。
第九条 廉洁自律,诚信敬业。品行良好,行为规范,举止文明,恪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规定,注重职业修养,注重社会效益,维护职业声誉。
第十条 相互尊重,持续发展。尊重同行,交流合作,公平竞争,维护工程造价鉴定执业秩序;更新观念,提高能力,继续教育,促进工程造价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鉴定机构执业规范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是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名单内,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组织所属的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完成工程造价鉴定,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鉴定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专业人员。
(三)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提高鉴定质量。鉴定工作应实行审核制度。
(四)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书时应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五)严格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主动回避,向委托人说明,不得接受委托:
(一)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二)与鉴定项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委托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或超出技术条件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出业务范围开展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二)指派不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程造价鉴定委托;
(四)存在回避事由应当自行回避而未回避;
(五)不按期完成委托事项,也未申请延期;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出庭人员无能力接受质询;
(七)拒不答复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
(八)私自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吃请或接受财物;
(九)与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恶意串通;
(十)泄漏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十一)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十二)出具鉴定意见书后,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撤销;
(十三)法人代表、鉴定人员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或已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或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及时在信息平台申请变更;
(十四)超标准收费;
(十五)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
(十六)不服从人民法院监督管理;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四章 鉴定人执业规范
第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鉴定机构注册。按照注册的专业,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
第十六条 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鉴定活动,遵守法律和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司法鉴定制度。
第十七条 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应遵守司法程序。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
第十八条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鉴定活动:
(一)受过刑事处罚;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
(三)被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九条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主动回避,不得参与本项目鉴定活动:
(一)参与过鉴定项目造价咨询的;
(二)是鉴定项目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鉴定项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鉴定项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条 鉴定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执业;
(二)私自接受工程造价鉴定委托;
(三)私自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吃请或接受财物;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
(六)因不负责任或错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七)未按要求勘验现场或制作勘验笔录;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九)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五章 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工程造价鉴定项目的受理;接收资料并登记;签署承诺书;编制、提交鉴定方案;参加现场勘验;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异议答复;出具鉴定意见书;出庭作证;补充鉴定等。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鉴定受理:
(一)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平台提交鉴定方案、预收鉴定费用通知书、鉴定人员组成情况及鉴定人员承诺书等。
对重大、疑难、复杂鉴定事项,审查期限可以与承办人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鉴定时限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应超过6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时限的,鉴定机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三)鉴定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前,应当预先告知委托人,并充分说明理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时,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作为依据,并在决定中引用具体条款。
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材料退回委托法院。
对于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资料原则上仅要求补充一次。
第二十三条 鉴定方案要明确鉴定人员分工、工作程序、时间节点安排、鉴定方法等。时间安排必须满足鉴定期限要求。鉴定方法应当依据或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应不少于两名鉴定人员到场参加,其中至少一名是本案鉴定人。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并由委托人、当事人、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无故不到场、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勘验进行,但应在鉴定意见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编制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提交委托人。征求意见稿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出具鉴定征求意见稿前,鉴定机构应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鉴定机构根据委托人转交的当事人对征求意见稿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核、修改完善,向委托人出具异议答复、鉴定意见书。
出具鉴定意见书前,鉴定机构应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应委托人的要求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在原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意见书,但不得改变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原意。
第二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鉴定人应按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出庭作证,如实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应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
第三十条 应委托人的要求或鉴定工作需要,对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的,应当由原鉴定人员进行补充;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选派鉴定人进行鉴定。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应当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第三十一条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工程造价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委托受理、组织鉴定、鉴定资料保管、复核监督、归档、收费、投诉处理、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当积极组织鉴定人参加相关知识教育培训,鉴定人应当积极参加,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设置档案管理室,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工程造价鉴定执业中的投诉纠纷,指派专人负责工程造价鉴定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并建立受理登记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基本规范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
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
目 录
第一部分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
第二部分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标注.............. 7
第三部分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 15
第一部分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为落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活动监管”相关精神,规范我省工程造价鉴定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等相关规定,我会组织编制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
一、《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注重示范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
二、为便于鉴定机构的理解与使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给出了“示范文本标注”和“示范文本”两种形式。
三、鉴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个案的独特性,鉴定机构可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就个案具体情况编制《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但宜保留示范文本中的一级标题。鉴定意见书应便于使用人阅读和理解。
四、《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由封面、声明、目录、正文(含落款)和附件资料等组成。
(一)封面
1.封面中项目名称指鉴定委托书标明的项目名称。委托书中无项目名称时,可结合证据材料选用适当的项目名称;
2.成果编号:可根据鉴定机构规定编写;
3.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全称;
4.日期:出具鉴定意见书日期。
(二)声明
声明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执业行为和鉴定意见书使用所作出的声明。
(三)目录
目录宜按示范文本列明的条目编写,要求与正文内容、顺序一致。
(四)正文
1.基本情况
示范文本列明了五条情况,鉴定机构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编写。根据法释[2019]19号文第三十六条规定,该条需写明“委托法院的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鉴定材料”等。
送鉴材料较多时,可在意见书附件中单列,但需在本条中注明“详见附件××”。
2.案情摘要
根据鉴定材料,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鉴定项目争议的简要情况。
3.鉴定依据
示范文本标注列明了四类依据:
(1)行为依据:写明鉴定委托书及编号;
(2)政策依据: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编写;
(3)分析计算依据:送鉴材料(若在基本情况中详细列明,该处可概括写明);非送鉴材料(如现场勘验笔录等);计价标准、计价依据、计价文件等;
(4)其他依据:上述依据不包含且不会引起异议的计价依据。示范文本列示为“其他与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的资料”。
示范文本标注为分类示意,鉴定机构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逐条编号、顺序书写。
4.鉴定过程
根据法释[2019]19号文第三十六条规定,鉴定意见书应对鉴定过程作出说明。示范文本列出了主要事项,鉴定机构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编写。
鉴定过程应写明从接收鉴定委托书开始至完成鉴定意见书期间所发生的主要事项和时间节点。鉴定过程中所发生的事项(异议)、处理方法以及处理结果应描述清楚,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内容:委托鉴定情况;鉴定方案编制情况;证据材料(包括质证)情况、补充证据材料情况;调查或询问情况;现场勘验情况;征求当事人异议情况、异议答复情况;听证(出庭)情况等。
5.鉴定分析
根据法释[2019]19号文第三十六条规定,鉴定意见书应写明“鉴定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示范文本按“确定性意见鉴定分析”“推断性意见鉴定分析”和“选择性意见鉴定分析”分别给出了参考形式。
鉴定分析应根据鉴定证据材料,相应的法律规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现场勘验结果等鉴定依据,说明采用的鉴定方法,分析并说明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的形成过程,以及对争议事项的处理等。
为便于鉴定意见书使用人阅读,鉴定机构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将本条的“推断性意见分析”和“选择性意见分析”在鉴定意见书“六、鉴定意见”中按争议事项逐条分析说明,但需在本条中注明“详见‘六、鉴定意见’中分析说明”。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鉴定意见、推断性鉴定意见和选择性鉴定意见。
(1)确定性鉴定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出确定性意见。
(2)推断性鉴定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应作出推断性意见。
(3)选择性鉴定意见: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鉴定要求不明确或要求鉴定机构分别鉴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示范文本给出了常见的三种鉴定意见形式,鉴定机构可根据鉴定项目具体情况自行增减。
7.需要说明的事宜
对鉴定意见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进行说明。有多项事宜需要说明的,需按顺序进行说明。
8.附件
(1)附件是鉴定意见书的有效组成部分,位于正文之后,因此应在正文中按“附件1”“附件2”...顺序列明,附件标题要明确,并在鉴定意见书“目录”中列明,以便鉴定意见书使用人查阅;
(2)示范文本列出了一般情况下附件所包括的内容,鉴定机构可根据签定项目情况自行增减。
9.落款
(1)鉴定人:各专业参与鉴定编制工作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2)鉴定审核人:参与鉴定审核工作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3)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法人代表或鉴定机构有权签署意见书的责任人,签字或盖章;
(4)鉴定机构:盖章;
(5)日期:出具鉴定意见书日期,应与封面日期保持一致。
鉴定机构应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做好编制、审核、审定工作,但在该条落款中不再具体体现。
五、鉴定意见书其他要求。
(一)鉴定意见书应使用 A4 纸打印,装订成册;
(二)鉴定意见书正文和附件应按目录列明的顺序统一编排;
(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式五份,鉴定机构存档一份,报送法院四份(出现多个当事人时可增加份数)。
第二部分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标注
(委托鉴定项目名称)项目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成果编号)
×××××××××××××××(鉴定机构名称)
二○××年××月××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日期)
声 明
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郑重声明:
1.本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鉴定意见是我们独立、公正的专业分析。
2.工程造价及其相关经济问题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本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委托人的委托书和送鉴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仅负责对委托鉴定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3.本鉴定意见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使用人不能就某项条款或某个附件单独使用,由此而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判断,本鉴定机构概不负责。
4.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与本鉴定项目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
5.未经本鉴定机构同意,本鉴定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在任何刊物和媒体上发表或转载,不得向与本鉴定项目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否则,本鉴定机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 ××
二、案情摘要 ......................................... ××
三、鉴定依据 ......................................... ××
四、鉴定过程 ......................................... ××
五、鉴定分析 ......................................... ××
六、鉴定意见 ......................................... ××
七、需要说明的事宜 ................................... ××
八、附件 ............................................. ××
附件 1:鉴定意见工程造价汇总表 ................... ××
附件 2:确定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 ××
附件 3:推断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 ××
附件 4:选择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 ××
附件 5:现场勘验笔录 ............................. ××
附件 6:鉴定委托书 ............................... ××
附件 7:鉴定人承诺书 ............................. ××
附件 8:营业执照 ................................. ××
附件 9:鉴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 ××
......××××××××××××××××项目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成果编号)
××××××人民法院:
20××年××月××日,我公司接受贵院委托,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是提供与鉴定相关的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义务和责任是对涉案项目的工程造价发表鉴定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委托人:(填写鉴定委托书的委托单位)
(二)鉴定项目:(填写鉴定委托书的鉴定项目名称)
(三)委托日期:(填写鉴定委托书上的日期)
(四)鉴定事项:(委托鉴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五)送鉴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庭审记录、质证记录、询问笔录、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变更签证洽商、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认价单等与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案情摘要
(根据鉴定材料简要描述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案情)
三、鉴定依据
(以下为分类示意,实际编写时,可不分类别,逐条编号、顺
序书写)
(一)行为依据:(写明鉴定委托书及编号)
(二)政策依据:(鉴定涉及的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
(三)分析计算依据:(送鉴材料;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计价标准、计价依据、计价文件等)
(四)其他与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的资料。
四、鉴定过程
(鉴定过程应写明从接收鉴定委托书开始至完成鉴定意见书期间所发生的主要事项和时间节点。鉴定过程中发生的事项/异议、处理方法以及处理结果应描述清楚,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内容:委托鉴定情况;鉴定方案编制情况;证据材料、质证情况、补充证据材料情况;调查或询问情况;现场勘验情况;征求当事人异议情况、异议答复情况;听证/出庭情况等)
五、鉴定分析
(鉴定分析要通过对“当事人各方主张的分析”“鉴定意见采用的证据”“鉴定意见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鉴定意见应用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经验法则”等,分析说明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的形成过程)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归类总体说明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亦可按争议事项分别进行分析说明。若推断性意见和选择性意见较多,为方便使用人阅读,亦可在“六、鉴定意见”中按争议事项逐条分析说明,但需在本条中注明“详见‘六、鉴定意见’中‘(二)推断性鉴定意见/(三)选择性鉴定意见’”)
(一)确定性意见鉴定分析
......
(二)推断性意见鉴定分析
.......
(三)选择性意见鉴定分析
.......
六、鉴定意见
经过分析计算,××××××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如下:
(一)确定性鉴定意见
施工内容可确定部分工程造价为××××××元。
(二)推断性鉴定意见
1.××××××(事项的名称或主要事项)
该项工程造价为××××××元。
2.××××××(同上)
......
(三)选择性鉴定意见
1.××××××(事项的名称或主要事项)
依据××××××计算,该项工程造价为××××××元;
依据××××××计算,该项工程造价为××××××元。
(选择性鉴定意见可能为一种或多种费用结果)
2.××××××(同上)
......
七、需要说明的事宜
(对鉴定意见中需要解释的内容进行说明)
八、附件
(对鉴定意见书正文后面的附件,应按其在正文中出现的顺序,统一编号,以下目录可根据签定项目情况自行增减)
附件1:鉴定意见工程造价汇总表
附件2:确定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附件3:推断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附件4:选择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附件5: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
附件6:鉴定委托书(复印件)
附件7:鉴定人承诺书
附件8: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9:鉴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鉴定人:(签名并盖执业印章)
鉴定人:(签名并盖执业印章)
……
鉴定审核人:(签名并盖执业印章)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鉴定机构:(写明鉴定机构名称并盖章)
鉴定日期:(出具鉴定意见书日期)
第三部分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示范文本
××××××××××××××××项目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成果编号)
××××××××××××××(鉴定机构名称)
二○××年××月××日
声 明
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郑重声明:
1.本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鉴定意见是我们独立、公正的专业分析。
2.工程造价及其相关经济问题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本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委托人的委托书和送鉴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仅负责对委托鉴定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3.本鉴定意见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使用人不能就某项条款或某个附件单独使用,由此而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判断,本鉴定机构概不负责。
4.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与本鉴定项目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
5.未经本鉴定机构同意,本鉴定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在任何刊物和媒体上发表或转载,不得向与本鉴定项目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否则,本鉴定机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 ××
二、案情摘要 ......................................... ××
三、鉴定依据 ......................................... ××
四、鉴定过程 ......................................... ××
五、鉴定分析 ......................................... ××
六、鉴定意见 ......................................... ××
七、需要说明的事宜 ................................... ××
八、附件 ............................................. ××
附件 1:鉴定意见工程造价汇总表 ................... ××
附件 2:确定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 ××
附件 3:推断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 ××
附件 4:选择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 ××
附件 5:现场勘验笔录 ............................. ××
附件 6:鉴定委托书 ............................... ××
附件 7:鉴定人承诺书 ............................. ××
附件 8:营业执照 ................................. ××
附件 9:鉴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 ××
......
××××××××××××××××项目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成果编号)
××××××人民法院:
20××年××月××日,我公司接受贵院委托,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是提供与鉴定相关的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义务和责任是对涉案项目的工程造价发表鉴定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委托人:
(二)鉴定项目:
(三)委托日期:
(四)鉴定事项:
(五)送鉴材料:
......
二、案情摘要
......
三、鉴定依据
(一) ......
(二) ......
......
(××)其他与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的资料。
四、鉴定过程
......
五、鉴定分析
(一)确定性意见鉴定分析
......
(二)推断性意见鉴定分析
.......
(三)选择性意见鉴定分析
.......
六、鉴定意见
经过分析计算,××××××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如下:
(一)确定性鉴定意见
施工内容可确定部分工程造价为××××××元。
(二)推断性鉴定意见
1.××××××(事项名称/事项)
该项工程造价为××××××元。
2.(同上)
......
(三)选择性鉴定意见
1. ××××××(事项名称/事项)
依据××××××计算,该项工程造价为××××××元;
依据××××××计算,该项工程造价为××××××元;
......
2.(同上)
......
七、需要说明的事宜
......
八、附件
附件1:鉴定意见工程造价汇总表
附件2:确定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附件3:推断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附件4:选择性意见工程造价明细表
附件5:现场勘验笔录
附件6:鉴定委托书
附件7:鉴定人承诺书
附件8:营业执照
附件9:鉴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
鉴定人:
鉴定人:
……
鉴定审核人: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
×××××××××× (鉴定机构全称)
二〇××年××月××日
附件3
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鉴定质量,促进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结合我省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工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评价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合法性、独立性,鉴定行为的客观性,鉴定成果的公正性。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参评自愿、自律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评价结果可供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入库、推优和调整时参考使用。
第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上半年评价一次,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河北省、成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愿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活动,系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会员单位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基本能力评价、经营能力评价、鉴定业务和成果质量评价、市场行为评价四部分。
第八条 基本能力评价。评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满足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基本条件,评价内容为工程造价鉴定负责人职称和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工程造价机构管理制度、信用评价等情况。
第九条 经营能力评价。评价鉴定机构上一年度工程造价咨询收入、造价鉴定委托数量及案涉工程标的额情况。
第十条 鉴定业务和成果质量评价。评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鉴定业务。鉴定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及有关规定,并满足委托人的要求,是否及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配合做好相关解释工作,以及鉴定意见采信情况等。
第十一条 市场行为评价。评价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在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书面奖励或表彰、批评,参加法院、仲裁委员会、社团机构组织的鉴定业务培训,协助开展鉴定质效评查和投诉化解工作,党建、公益事业活动开展,以及各类行政机构的奖惩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工作程序分为企业申报、专家评价、专家复核、公示公布四个阶段。
(一)企业申报。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遵循自愿原则进行申报,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要求准备书面材料。
(二)专家评价。评价专家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打分,每一鉴定机构申报的材料,原则上不少于三位专家参与评价。
(三)专家复核。专家组长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确认。
(四)公示公布。复核确认的评价结果在相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公布评价结果,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研究会组织开展,研究会造价鉴定与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设立综合评价专家组。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专家组从研究会造价鉴定与纠纷调解委员会专家中抽选具有资深工程造价鉴定经验的人员组成,组长由专家民主推选确定。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交申报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因提供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专家组成员与被评价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未主动申请回避,或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在综合评价工作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廉洁自律,严格遵守综合评价工作程序及纪律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标准
序号 | 指标 | 内容 | 标准 | 得分 限额 | 扣分 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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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能力评价(30分) | 工程造价鉴定 负责人 | 查验负责人执业资格、职称 1.负责人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得1分。2.负责人为高级工程师得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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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师 数量 | 查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1.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10人得10分,每减少1人减1分,每增加1人加1分;2.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从业人员5人得1分,每增加1人加0.5分。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从业人员最多可得5分;3.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少于5人(含),该项不得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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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机构 管理制度 | 查验鉴定机构管理文件 有质量管理制度得1分;有档案管理制度得1分;有廉洁、保密制度得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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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 | 取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信用评价等级AAA级的,得5分;AA级的,得3分;A级的,得1分。 未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选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参照研究会信用评价结果赋分。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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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能力评价(10分) | 造价咨询收入 | 查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造价咨询收入情况。 2000万(含)以上5分;1500万(含)-2000万4分;1000万(含)-1500万3分;500万(含)-1000万2分;500万以下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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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业绩 | 查验上一年度造价鉴定委托书或仲裁委托合同数量以及标的额, 标的额1亿(含)以内,每项得1分;1亿以上,每项的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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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 | 内容 | 标准 | 得分 限额 | 扣分 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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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鉴定业务和成果质量评价 (45分) | 鉴定委托复函、组成人员通知书、鉴定计划书 | 查验《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鉴定计划书》留存存档资料,每项得1分,未提交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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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 | 鉴定人员按规定参与现场勘验。查验《勘验笔录》等资料,勘验人员与鉴定计划书一致;勘验内容满足鉴定要求;相关方签字。每项1分。 不需要现场勘验的提供书面说明资料,未提供的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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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质证 | 鉴定人员应按委托人通知出庭质证。查验出庭通知书、庭审笔录等,每项1分。 不需要出庭质证的项目,或委托人同意以书面形式答复的项目,提供联系函资料,未提供或未说明的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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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沟通、配合委托人工作 | 鉴定成果符合委托人要求,保质按时完成;满意度高;鉴定人积极主动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交流;鉴定人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当事人沟通、解释工作,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答复工作,每项1.5分。 查验联系函、异议复函、委托人评价等,不提供的不得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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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质量 | 1.鉴定意见书用词准确、无歧义,意见明确。 2.基本情况1分;案情摘要2分;鉴定依据2分;鉴定过程4分;鉴定分析6分;鉴定意见10分;其他说明和附件2分;鉴定意见采信情况3分。 3.鉴定意见书格式完整,符合规范规定及示范文本要求,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选择性鉴定意见划分得当,民事判决书采信较好,无大的偏差。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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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 | 内容 | 标准 | 得分 限额 | 扣分 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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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场行为评价 (良好行为15分) | 党建及 慈善公益活动 | 企业党组织健全的,得1分; 积极参与研究会党建活动的,每次1分; 企业上一年度积极参与救灾、捐款、物资捐赠等慈善公益活动的,每次1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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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表扬 或奖励 | 上一年度企业获得的表彰: 1.企业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表扬或奖励,每项2分;2.企业在在造价鉴定活动中受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表彰、表扬或奖励的,每项2分;3.企业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行业协会表彰、表扬或奖励的,市级协会1分;研究会2分;中价协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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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成果 典型案例 | 上一年度鉴定成果获研究会优秀成果的,每项1分;入选研究会典型案例的,每项2分;入选中价协典型案例的,每项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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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业务培训、 质效评查和投诉化解 | 参加法院、仲裁委员会、中价协、研究会组织的鉴定业务培训,每人次0.5分;协助法院开展鉴定质效评查、造价纠纷投诉化解及法院委托的公益鉴定事项工作,每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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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研究及规范、标准编制 | 企业或个人上一年度参与市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课题研究、规范标准(含计价依据)编制、职业资格考试或继续教育教材编写、专项培训课件编制(含授课)等重大活动的,每项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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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行为评价(不良行为) | 违规行为 | 1.受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书面通报批评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当事人反馈鉴定机构存在不规范行为,经研究会专家论证查实确有质量问题,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每次扣5-10分;2.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每次扣5-10分;3.受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暂停委托处罚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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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其他严重违规情形,每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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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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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申报材料
1.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综合评价申报书封面(附后);
2.承诺书(附后);
3.目录(需标注与材料对应的页码);
4.鉴定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工程造价鉴定负责人相关资料:
(1)《鉴定负责人基本情况》(附后);
(2)职称证、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6.一级造价工程师汇总表(附后)及注册证书复印件;
7.二级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从业人员汇总表(附后)及注册证书复印件;
8.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廉洁保密制度等。
9.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信用评价证书复印件或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有效期内);
10.上一年度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汇总表(附后)及鉴定委托书、合同复印件。
11.上一年度完成的一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成果及鉴定过程相关资料复印件:
(1)《鉴定意见书》封面、签署页、意见书正文(不含附件);
(2)鉴定委托复函、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工作计划书等资料;
(3)鉴定人员参与现场勘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验通知书、勘验笔录等);不需现场勘验的说明资料;
(4)需庭审质证、听证的提供出庭通知书或庭审笔录或听证笔录等能够证明出庭的资料;不需要出庭质证或委托人统一以书面形式答复的项目,提供联系函资料;
(5)鉴定过程联系函、当事人异议、顾客满意等资料;
(6)案涉工程民事判决书。
12.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良好行为:
(1)企业党支部设立情况,参与研究会党建活动情况资料;上一年度参与救灾、捐款、物资捐赠等慈善公益活动的收据、照片等证明资料;
(2)上一年度企业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市级及以上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表扬或奖励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企业在在造价鉴定活动中受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表彰、表扬或奖励的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企业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行业协会表彰、表扬或奖励的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3)上一年度获行业优秀鉴定咨询成果或典型案例的证明资料;
(4)上一年度参加法院、仲裁委员会、行业协会组织的鉴定业务培训的证明资料;上一年度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鉴定质效评查、信访投诉化解及法院委托的公益鉴定事项工作的证明资料。
(5)上一年度企业或个人参与市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课题研究、规范标准(含计价依据)编制、职业资格考试或继续教育教材编写、专项培训课件编制(含授课)等的证明材料;
13.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良行为材料;
1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封面)
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申报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我公司自愿参加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本次综合评价工作中,承诺如下:
一、本次申报的工程项目均真实存在,所有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二、评价过程中,保证按照《河北省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能力、成果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规定执行,做好上报工程项目的准备、授权及保密要求。
三、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将自动退出本次综合评价活动,一切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造价鉴定业务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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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
| 造价工程师 注册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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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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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 职务 |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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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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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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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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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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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一级造价工程师汇总表 |
企业名称(公章):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 | 专业 | 注册证书号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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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从业人员汇总表 |
企业名称(公章):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 | 专业 | 注册证书号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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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企业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汇总表 |
企业名称(公章): |
序号 | 委托时间 | 委托编号 | 委托单位 | 项目名称 | 案涉工程标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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