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质量,维护监理行业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工程监理企业正当权益,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河北省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章程》,结合河北省工程监理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研究会监理单位会员及其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以及研究会个人会员。
第三条 研究会设立河北省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引导会员建立健全与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相适应的自律机制和诚信体系,引导会员以诚信经营促进优质优价。指导各地市自律机构和各地市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规范管理、有序竞争。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认真履行监理合同义务,充分发挥监理作用,为客户提供高水平服务。
第五条 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共同发展。鼓励开展公平、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不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不参与低价竞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维护行业合法利益和行业良好形象。
第六条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监理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不挂靠其他企业资质承揽业务,不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不与建设单位串通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第七条 严格执行监理行业服务标准,自觉维护监理市场竞争秩序,不得以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内容等方式恶意低价竞争。
第八条 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照专业配套、数量合理、比例适当的原则配备项目监理人员和相关设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证监理服务质量。
第九条 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共谋利益。
第十条 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行业的有关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积极举报、举证或者提供线索。
第十一条 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监理项目所需保密事项。
第十二条 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通知》(冀发投资[2022]55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业务。
第十三条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考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考核和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建立员工培训和廉洁执业教育,健全考评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督促员工更新知识和新技术学习。
第三章 项目监理机构
第十五条 信守合同,履职尽责,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 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义务,派驻人员应符合合同要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 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执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遵守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名制考勤规定。
第十八条 检查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第十九条 验收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 如实记录监理工作,不签署虚假或未经审核的文件,不签署不合格工程的计量支付文件。
第四章 监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恪守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遵守受聘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监理,勤勉工作,到岗履职,规范执业,服从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执行监理工作标准,落实监理质量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监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诚实守信,忠于职守,廉洁执业,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相关利益方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感谢费以及婚丧嫁娶等礼金等钱物,不接受相关利益方的私自宴请。
第二十四条 认真履行质量安全法定职责,拒绝在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计量和工程变更审核中利用职权克扣勒索,不代替他人签认工程资料。
第二十五条 自觉维护个人资信和荣誉,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证书及其他资信证明,不使用虚假证件,不编造虚假工作经历。
第二十六条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合理利用监理项目技术与管理的成果。
第二十七条 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从事执业活动,不在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或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兼职,不为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提供有偿服务、安排亲属任职。
第二十八条 自觉维护良好的劳动合同关系,在与受聘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终止或解除前,不与第三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离职时应做好业务交接手续,不得在调离或离职后不履行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积极参加监理业务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水平,使业务能力和水平适应行业发展形式和要求。
第五章 惩戒与激励
第三十条 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理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义务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 河北省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收到书面投诉、举报后,组成调查组,客观公正开展调查,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向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根据调查组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提出的处理意见,经诚信自律委员会作出惩戒处理的决定,研究会批准后执行。惩戒方式包括:
(一)约谈,批评教育,书面警告;
(二)通报整改,降低信用等级;
(三)记入信用档案;
(四)撤销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遵守本公约的监理企业、监理人员视情激励:
(一)网站,会刊,微信公众号宣传报道;
(二)通报表扬;
(三)优先服务,优先推荐参加有关活动;
(四)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由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