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房屋建筑单体赋码落图导则(试行)》的通知
冀建法改〔2024〕1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数据政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建筑单体赋码、落图机制,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城镇房屋建筑单体赋码落图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城镇房屋建筑单体赋码落图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
· 河北省城镇房屋建筑单体赋码落图导则(试行).wps
附件
河北省城镇房屋建筑单体赋码落图导则
(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
前 言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建筑单体赋码、落图机制,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工作,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实践经验,从河北省实际情况出发,编制了《河北省城镇房屋建筑单体赋码落图导则》。
本导则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房屋建筑编码规则;4.房屋建筑绘图规则;5.房屋建筑赋码、落图流程;6.单体编码基本属性。
本导则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解释。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槐安西路395号,邮政编码:050227,电话:0311-89919566,邮箱:hbjzkxyjzx@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建单位、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易庄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奥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徐飞飞 李 刚 花旭东 刘凯兴 赵烨超
刘 冬 陈 彤 赵丽娅 王 铎 孙超义
姜懿卿
目 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房屋建筑编码规则
3.1 一般规定
3.2 单体划分要求
3.3 单体编码要求
4 房屋建筑绘图规则
4.1 一般规定
4.2 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单体绘图规范
4.3 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单体绘图分层标准
5 房屋建筑赋码、落图流程
5.1 一般规定
5.2 房屋建筑赋码、落图变更处理
6 单体编码基本属性
1 总 则
1.0.1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交换、共享,规范、完善房屋建筑单体编码及其基本属性,建立统一、完整、准确、标准的房屋建筑“数字身份证”,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带码审批、带图作业,贯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各阶段全生命周期监管数据链条,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建筑编码、基本属性采集、数据处理和信息共享应用。本导则不适用于构筑物。
1.0.3 房屋建筑单体赋码、基本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和信息共享应用除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在规划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房屋建筑主体工程。
2.0.2 房屋建筑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以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0.3 幢
一座独立、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2.0.4 房屋建筑单体
规划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每一幢房屋建筑,根据建筑空间形态和独立使用功能等划分的,用于对房屋建筑编码时确定的基本单元,是根据房屋建筑实体结构独立性划分的最小单元。本导则简称单体。
2.0.5 房屋建筑单体代码
每一幢房屋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永久的身份识别码。本导则简称单体码。
2.0.6 单体编码
赋予房屋建筑单体代码的过程或活动。
2.0.7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线
每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在总平面图规划用地红线内框出整个工程项目的范围线,应采用同一根连续闭合多段线绘制。本导则简称项目范围线。
2.0.8 单体外轮廓线
每一幢房屋建筑单体的水平投影外轮廓线,应采用同一根连续闭合多段线绘制。
2.0.9 地下建筑轮廓线
单层地下建筑轮廓线,是指地下建筑各边外墙轴线连接的封闭线段,多层地下建筑应为多层地下建筑叠加的最外侧外墙轴线连接的封闭线段,应采用同一根连续闭合多段线绘制。
3 房屋建筑编码规则
3.1 一般规定
3.1.1 房屋建筑编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体码应作为房屋建筑的统一身份标识,用于房屋建筑信息归集、关联和共享。
2 在时间、空间上具有唯一性,并应贯穿房屋建筑设计、施工、交易、运行维护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
3.1.2 房屋建筑可在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编码;在建项目未编码的,可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编码。既有房屋建筑可在调查或有其他需要时编码。办理建筑单体编码的相关单位也可根据业务需求情况确定其他赋码阶段。
3.1.3 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单体,建筑结构类型发生改变或建筑高度、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中任何一项改变超过原值±50%的,该房屋建筑单体应重新编码。新的房屋建筑单体代码应与旧码建立关联关系,以便信息传递。
3.1.4 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更时,已完成编码的房屋建筑单体不再重新编码,未编码的房屋建筑单体应使用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编码。
3.2 单体划分要求
3.2.1 房屋建筑应按建筑空间形态、使用功能划分房屋建筑单体,单体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建筑与地上建筑结构为一体的单幢建筑应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如图3.2.1.1)。独立式地下建筑应划分一个编码单元。
图3.2.1.1地下建筑与地上建筑结构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示意
1-建筑;2-地下建筑;
注:①代表编码单元
2 两幢或两幢以上建筑,由仅具水平交通功能的通道(走廊、连廊、架空走廊等)相连接,或仅在空间形态上连接,应划分为不同单体编码,空中连廊与地面连廊不宜划分编码单元;(如图3.2.1.2)
图3.2.1.2由空中连廊、地面连廊等连通的三个编码单元
示意
1-建筑;2-空中连廊(不编码);3-地面连廊(不编码)。
3 建筑由主楼、裙楼(或附属建筑)组成的,应划分为不同单体编码,主楼、裙房(或附属建筑)应单独编码;(见图3.2.1.3)
图3.2.1.3通过裙房相互连通的三幢建筑划分为四个编码单元示意
1-建筑;2-裙房;
4 通过地下建筑连通的建筑,应按建筑地上部分、地下部分划分为不同单体编码;(见图3.2.1.4)
图3.2.1.4通过地下建筑连通的三幢建筑划分为四个编码单元示意
1-建筑;2-地下建筑;
5 建筑地下部分由多个部分组成,应划分为多个单体编码单元;
6 地下空间全部连通的建筑地下部分,应划分为同一单体编码单元;
7 按上述原则难以划分单体编码单元的,应按建筑实际空间形态等方式,合理划分单体编码单元;
8 单体划分其余未明确的,应参照标准《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JGJ/T496-2022)编码单元划分。
3.3 单体编码要求
3.3.1 房屋建筑单体编码标准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JGJ/T496-2022)为准,房屋建筑单体代码应由18位数字组成(图3.3.1),第1~6位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年月分类码、第8~13位为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第14~18位为序列码。
图3.3.1 房屋建筑单体代码组成
3.3.2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房屋建筑所在行政区划代码,码长6位。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的规定。
3.3.3 年月分类码,是指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的取值类型,码长1位。代码取值为1、2、3、4、5,并应符合表3.3.3的规定。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月的,年月分类码为1;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月的,年月分类码为2;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为竣工验收年月的,年月分类码为3;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为竣工年的,年月分类码为4;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为竣工年代的,年月分类码为5。
表 3.3.3 年月分类代码
年月分类码 | 取值类型 | 说明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年月 | 新建房屋建筑; 没有赋码且能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月的既有房屋建筑 |
2 | 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年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没有赋码的新建房屋建筑; 没有赋码且不能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月,但能明确施工许可证年月的既有房屋建筑 |
3 | 竣工验收 年月 | 没有赋码且不能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年月,也不能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月,但能明确竣工验收年月的既有房屋建筑 |
4 | 竣工年 | 没有赋码且不能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年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月与竣工验收月,但能明确竣工年的既有房屋建筑 |
5 | 竣工年代 | 不能明确竣工年,但能估计竣工年代的既有房屋建筑 |
3.3.4 新建房屋建筑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赋码,代码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月,码长6位,格式为“yyyymm”,其中“yyyy”指年,“mm”指月。
3.3.5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没有赋码的新建房屋建筑,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在施工许可阶段赋值,代码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月,码长6位,格式为“yyyymm”。
3.3.6 对既有房屋建筑,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月,码长6位,格式为yyyymm”;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年月不明确的,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月,码长6位,格式为“yyyymm”;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月不明确的,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为竣工验收年月,码长6位,格式为“yyyymm”;竣工验收月不明确的,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为竣工年,码长6位,格式为“yyyy00”。竣工年不明确的,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为竣工年代,码长6位,格式为“yyy000”。
3.3.7 序列码码长5位,范围为00001~99999,由计算机程序自动产生,应确保房屋建筑单体代码不重复,宜每年从00001开始编码。
3.3.8 房屋建筑单体代码可根据需要扩展到户、房间,在房屋建筑单体代码后增加。
4 房屋建筑绘图规则
4.1 一般规定
4.1.1 以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图纸、施工图设计图纸)中的总平面图为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单体空间定位文件绘制基础,总平面图中应绘制项目范围线、单体外轮廓线、地下建筑轮廓线。单体外轮廓线应以地上建筑水平投影线为边界线,且采用同一根连续闭合多段线绘制。
4.1.2 项目范围线、单体外轮廓线、地下建筑轮廓线绘制时应严格按照绘图规范、图层分层标准要求设置。
4.2 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单体绘图规范
4.2.1 项目空间定位文件格式为DXF格式或shape格式,文件包括的总平面图,项目范围线、单体外轮廓线、地下建筑轮廓线等,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斯-克吕格投影3°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绘制,各单体需标注名称或楼号,并在天地图公众版核验。若坐标系不符合要求,应转换,确保坐标数据符合使用要求。
4.2.2 项目空间定位文件中的图形实体应为封闭多段线,曲线应使用近似多段线表达,不得出现不闭合或者自相交等情况。不应采用复杂实体绘图,如弧线、椭圆、样条曲线、组、无名块等,不得出现重复线、零长线、带高度线等。图形中的无关实体、多余图层、绘图垃圾应彻底清除,图形文件容量不得大于8M。
4.2.3 项目空间定位文件应以米为制图尺寸单位。
4.2.4 各类专业图素须绘制在规定的专业图层中,其它非专业图素不得绘制在专业图层中。
4.3 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单体绘图分层标准
类别 | 部位名称 | 空间定位轮廓线说明 | 图层名称 | 实体类型 |
项目范围线 | 用地红线 |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规定建设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 PLAN_用地红线 | 闭合pline/面plygon |
房屋建筑单体外轮廓线 | 裙房轮廓线 | 裙房及附属建筑在地面上的正射投影线 | PLAN_裙房 | 闭合pline/面plygon |
一般建筑外轮廓线 | 除裙房及附属建筑以外的其他地上建筑在地面上的正射投影线 | PLAN_一般建筑 | 闭合pline/面plygon |
地下建筑范围线 | 地下建筑轮廓线 | 地下建筑范围轮廓线 | PLAN_地下建筑 | 闭合pline/面plygon |
5 房屋建筑赋码、落图流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房屋建筑可在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赋码、落图;在建项目未赋码的,可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赋码、落图。既有房屋建筑可在调查或有其他需要时赋码、落图。办理建筑单体赋码、落图的相关单位也可根据业务需求情况确定其他办理阶段。
5.1.2 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在总平面图上框选一条项目范围线及各单体外轮廓线,包括地下建筑轮廓线。
1 一个项目分阶段送审的,送审阶段包含底板以上工程的应进行落图赋码,送审阶段仅为底板以下工程的不进行落图赋码。
2 一个项目建设单位分期送审(一期、二期、…)的,首次落图要求与导则第4.1.2条一致,后续落图时应在首次落图的项目范围线内绘制单体外轮廓线、地下建筑轮廓线,确保项目范围线与之前完成落图的一致,单体外轮廓线、地下建筑轮廓线与之前完成落图的保持相对空间距离,避免互相重叠。
5.1.3 建设单位应提供“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 2000)”规划用地红线图。
5.1.4 主管部门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审查过程中做好项目单体赋码、落图工作,确保落图无明显偏移、重叠以及超越红线等。
5.2 房屋建筑赋码、落图变更处理
5.2.1 房屋建筑编码实施动态变更。在竣工验收前,原则上均可依据设计变更对房屋建筑编码、落图进行变更调整。
5.2.2 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重新进行单体编码、单体落图。
5.2.3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需重新进行单体赋码、落图,但设计单位应对单体信息进行更新。
1 工程项目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在出具合格书前,发现已赋码单体信息发生变更的;
2 工程项目单体变化不大的项目,即仅单体范围、属性信息有变化,未出现单体数量变化(如增加或减少)的,判定单体中心坐标偏离原中心坐标5米范围内的。
6 单体编码基本属性
6.1 基本属性
6.1.1 单体基本信息
数据项 | 是否必需 | 说明 |
房屋建筑单体代码 | 是 | 唯一标识 |
原房屋建筑单体代码 | 条件必需 | 重新领码需传入 |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 是 | 6位 |
房屋类型 | 是 | 详见6.1.4-房屋类型代码 |
建筑名称 | 是 |
|
标准地址 | 条件必需 | 赋码情形为既有房屋领码时必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址模型》 GB/T 35639的规定 |
详细地址 | 否 | 应为该房屋建筑实际常用的地址 |
结构类型 | 是 | 详见6.1.2-城镇房屋结构类型代码 |
基底面积 | 是 | 单位:平方米 |
总建筑面积 | 是 | 单位:平方米 |
建筑高度 | 是 | 单位:米 |
地上层数 | 是 |
|
地下层数 | 是 |
|
建筑类别 | 是 | 详见6.1.5-建筑类别代码 |
主要用途 | 否 | 房屋类型为城镇非住宅时,详见6.1.3-城镇非住宅房屋建筑用途分类代码,可传多个,用英文逗号“,”隔开 |
保护性建筑 | 是 | 详见 6.1.10-保护性建筑代码 |
建设状态 | 是 | 详见6.1.6-建设状态代码 |
年月分类码 | 是 | 详见6.1.7-年月分类码代码 |
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 | 是 | 根据年月分类码进行格式判断 |
建设工程项目代码 | 条件必需 | 领码系统为工程项目管理系统时必填 |
建设工程项目名称 | 条件必需 | 领码系统为工程项目管理系统时必填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条件必需 | 年月分类码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年月时必填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 条件必需 | 年月分类码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年月时必填 |
竣工验收合格证编号 | 条件必需 | 年月分类码为竣工验收年月、竣工年、竣工年代时必填 |
竣工验收年 | 条件必需 | 有竣工验收合格证时必填,格式“yyyy” |
图形信息 | 是 |
|
赋码情形 | 是 | 详见6.1.8-赋码情形代码 |
申请人 | 是 |
|
申请单位 | 是 |
|
申请人联系电话 | 是 |
|
申请时间 | 是 | 格式为 yyyy-MM-dd HH:mm:ss |
审核人 | 是 |
|
审核单位 | 是 |
|
审核人联系电话 | 是 |
|
审核时间 | 是 | 格式为 yyyy-MM-dd HH:mm:ss |
领码系统 | 是 | 详见6.1.9-领码系统标识代码 |
领码系统描述 | 条件必需 | 领码系统为其它时必填 |
是否容错领码 | 是 | 0:否 1:是 |
容错领码情形说明 | 条件必需 | 是否容错领码为是时必填,描述容错领码的具体情形 |
6.1.2 城镇房屋结构类型代码
代码 | 含义 |
1101 | 砌体结构-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 |
1102 | 砌体结构-内框架结构 |
1103 | 砌体结构-其他 |
1201 | 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框架 |
1202 | 钢筋混凝土结构-非单跨框架 |
1300 | 钢结构 |
1400 | 木结构 |
9999 | 其他 |
6.1.3 城镇非住宅房屋建筑用途分类代码
代码 | 含义 |
1100 | 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宿舍楼等教育建筑 |
1200 | 其他学校建筑 |
1300 | 医疗建筑 |
1400 | 福利院 |
1500 | 养老建筑 |
1601 | 办公建筑-科研实验楼 |
1602 | 办公建筑-其他 |
1700 | 疾控、消防等救灾建筑 |
1801 | 商业建筑-金融(银行)建筑 |
1802 | 商业建筑-商场建筑 |
1803 | 商业建筑-酒店旅馆建筑 |
1804 | 商业建筑-餐饮建筑 |
1805 | 商业建筑-其他 |
1901 | 文化建筑-剧院电影院音乐厅礼堂 |
1902 | 文化建筑-图书馆文化馆 |
1903 | 文化建筑-博物馆展览馆 |
1904 | 文化建筑-档案馆 |
1905 | 文化建筑-其他 |
2000 | 体育建筑 |
2100 | 通信电力交通邮电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筑 |
2200 | 纪念建筑 |
2300 | 宗教建筑 |
2401 | 综合建筑-住宅和商业综合 |
2402 | 综合建筑-办公和商业综合 |
2403 | 综合建筑-其他 |
2500 | 工业建筑 |
2600 | 仓储建筑 |
9999 | 其他 |
6.1.4 房屋类型代码
6.1.5 建筑类别代码
6.1.6 建设状态代码
6.1.7 年月分类代码
代码 | 含义 |
0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年月 |
02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年月 |
03 | 竣工验收年月 |
04 | 竣工年 |
05 | 竣工年代 |
6.1.8 赋码情形代码
代码 | 含义 |
01 | 新增房屋领码 |
02 | 因房屋变更重新领码 |
03 | 既有房屋领码 |
6.1.9 领码系统标识代码
代码 | 含义 |
01 | 变更调查系统 |
02 | 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
03 | 农房综合管理平台 |
04 | 城镇房屋体检系统 |
05 | 城镇房屋质量保险系统 |
06 | 房屋安全管理平台 |
07 | 危旧房改造 |
08 | 平急两用项目管理系统 |
98 | 施工图审查系统 |
99 | 其他 |
6.1.10 保护性建筑代码
6.1.11 建设工程项目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编码规范》GB/T40058的相关规定。
6.1.12 标准地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址模型》GB/P35639的相关规定。
6.1.13 详细地址应为该房屋建筑实际常用的地址。
6.1.1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应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ZWFWC0217的相关规定。
6.1.15 结构类型应按照房屋竖向承重构件的材料分为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组合结构、其他结构等。
6.1.16 基底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相关规定。
6.1.17 房屋建筑其他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扩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