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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建建市函〔2023〕21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5日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按照我省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重点治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所有制歧视或者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等四个方面问题,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持续提振企业信心。

二、治理范围及内容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重点治理以下问题:

(一)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一是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二是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三是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是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是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一是推进CA数字证书兼容互认进度缓慢,尚未实现行政区域内兼容互认。

二是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三是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四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四)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一是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

二是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三是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3年9月20日前)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全面梳理完成本级今年以来启动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建立项目台账(附件1-1、附件1-2),准备检查相关档案资料。

各市(除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指导所辖县区全面梳理县区今年以来启动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建立项目台账(附件1-1、附件1-2),准备检查相关档案资料。

(二)检查阶段(2023年11月20日前)

检查项目采取随机抽查,抽取比例为台账总数的10%(至少抽取5个,总数不足5个的全部检查),范围应涵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等类别。经营主体提出异议或投诉的项目,涉密、应急项目,全部纳入检查范围。

1、各市(除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于10月25日前完成对所辖县区抽查项目的检查。按照检查内容认真检查,填写汇总表、抽查项目检查表、监管相关问题检查表(附件2、附件3、附件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检查结束后,将台账、汇总表、检查表、问题处理结果及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加盖公章)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311-87801093)。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11月1日至11月20日组织对各市市本级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和招投标监管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三)总结阶段(2023年11月底前)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包括专项治理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整改处理情况、查处的典型案例分析、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23年10月30日前一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1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结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完成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有序、成效明显,积极认真做好各项检查工作。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时,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规定。

附件:

专项治理项目台账.doc

抽查项目检查表.doc

监管相关问题检查表.doc

专项治理抽查情况分类汇总表.doc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