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4﹞1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现将《2024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8日
2024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及建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4年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把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与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全面推进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助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聚焦房屋建筑和非线性市政工程、线性市政工程施工以及园林绿化作业、建筑物拆除、老旧小区改造等5类扬尘防治,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督查执法,不断提高施工扬尘防治管理水平,推动建筑施工扬尘达标排放。
三、主要任务
房屋建筑和非线性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并保持地面整洁;规范设置公示牌、周边围挡和车辆清洗设施,有条件的工地落实“三段式”(清洗池、自动冲洗、人工冲洗)车辆清洗措施;渣土运输车车厢封闭严密,冲洗干净;土石方作业和清扫时洒水、喷雾降尘、抑尘;在保证施工安全前提下,工程主体作业层采取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整洁、无破损;土方和颗粒状物料等采取遮盖、密闭存放等措施;施工层建筑垃圾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运送,禁止高空抛撒;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密闭存放;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建筑物拆除。按照“先淋湿、后拆除、边拆边洒水喷雾”的要求,落实围挡、湿法作业、硬化、绿化、遮盖等抑尘措施,确保拆除作业不产生扬尘污染。拆除的废弃物不能及时清运的要采取遮盖等抑尘措施。
线性市政工程施工和园林绿化作业。路面开挖、园林绿化作业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按要求设置围挡和抑尘装置,及时清运弃土、回填沟槽、进行硬化或绿化。路边、中心隔离带绿化时,回填土边缘低于路沿石5厘米以上。优化施工计划管理,避开大风季节,中心城区项目集中人员、设备,减少动土面积,缩短工程周期。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备应装尽装、应联尽联,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严禁使用无环保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按要求对进出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信息登记。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月1日前)。制定年度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及时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发动。4月20日前,请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将专班名单及联系人、工作方案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实施阶段(4月1日-12月10日)
一是突出扬尘防治重点。突出冬春季节、重污染天气期间等重点时段,严格落实《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督导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施工作业层、建筑物内部和现场垃圾存放和清运的检查,强化对场地清扫不彻底、清扫时不洒水、垃圾清运不及时、土方及散装物料覆盖不严密、运输车辆出场冲洗不干净等易发多发扬尘问题的管控,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落地。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退后十”重点城市、雄安新区、张家口和承德等重点区域,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差异化管控和分区管控要求。对处于建筑物拆除、基坑和土石方开挖回填及室外管网施工、绿化阶段等易产生扬尘环节、处于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建筑工地实施重点管控。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开展2次定期监督检查,在重要时段、重点时期进行随机抽查和暗查暗访,同时利用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实行线上检查巡查。各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督促在建项目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要充分利用现场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系统,加强远程巡查、抽查和现场核查,精准有效解决监测数值超标情况,遏制施工现场扬尘超标现象,推动建筑施工扬尘达标排放。
(三)总结阶段(12月10日-12月31日)。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经验、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12月25日前,请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将将本年度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总结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调度,分工协作,理清不同部门间职责边界,建立“三个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确保任务清、责任明,全程、全领域监管、无责任盲区。
(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各地要加大对《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导图册》的宣传应用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和样板工地创建,引导大型施工企业、重点项目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荐云观摩和现场观摩项目,适时组织开展现场观摩活动,以点带面,不断提高施工扬尘防治水平。推广和应用先进扬尘防治技术、设备,发挥科学技术在扬尘防治工作中的支撑作用。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
(三)实施差别化监管。落实差异化管控要求,对扬尘管控措施到位、排放达标的工地,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并优先推荐列入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和样板工地;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扬尘排放屡屡超标的项目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将受到行政处罚的项目作为监管重点,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增加巡查、抽查和暗访频次,已列入省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创建计划的项目,取消其创建资格。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每月25日前将附件3-5通过邮箱和河北省工程建设指挥调度平台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建议可随时报送。
附件: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检查表
3.2024年×月份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情况汇总表
4.2024年×月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情况汇总表
5.2024年×月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清单
附件:
·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wps
· 2.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检查表.wps
· 3.2024年×月份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情况汇总表.wps
· 4.2024年×月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情况汇总表.wps
· 5.2024年×月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清单.wps
附件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徐向东
副组长: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杜润博
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主任 杨君林
成 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副处长 许维峰
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三级调研员 史训岗
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副主任 郝春红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一级主任科员 齐朝阳
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一级主任科员 李江涛
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一级主任科员 陈朝晖
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一级主任科员 焦晓玲
附件2
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检查表
受检单位: 检查时间: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价结果 |
符合 | 不符合 |
1 | 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 |
|
|
2 | 组织开展现场扬尘防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
|
3 | 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
|
|
4 | 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防溢座。 |
|
|
5 | 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 |
|
|
6 | 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驶出。 |
|
|
7 | 现场搅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采取防尘措施。 |
|
|
8 | 施工现场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采取防尘措施。 |
|
|
9 |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
|
|
10 | 施工现场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视频监控设备和在线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有专人负责,发生故障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
|
|
11 | 新开工工地视频监控设备位置必须涵盖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主要作业区、工地内主要施工道路,应在高处(围墙或塔吊等)安装监控设备,出入口摄像机应具备车牌自动抓拍、识别功能。 |
|
|
12 | 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进行遮盖。 |
|
|
13 | 主体作业层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
|
|
14 | 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清扫时洒水防尘。 |
|
|
15 | 施工层建筑垃圾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建筑垃圾。 |
|
|
16 | 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机械剔凿、切割、清理作业时,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
|
|
17 | 使用防尘网遮盖的要采取有效防风加固措施。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防尘网保持完整无损,破损的,要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
|
|
18 | 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施工或者堆放物料的,采用入棚、入仓、硬化、绿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必须使用防尘网的,按照规范设置,并及时清理闲置、废弃的防尘网。 |
|
|
19 |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除应急抢险外,应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 |
|
|
20 | 围墙及基坑周边应设置雾状喷淋装置。基坑周边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作业中心区域的,增设移动式雾炮。 |
|
|
21 | 禁止使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
|
|
22 |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数值( )及背景值( ),具体检查时间( )。 |
|
|
结果统计 |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
|
|
备注:违反检查内容的,按《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进行处罚。
检查人签字: 组长签字:
附件3
2024年×月份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市(地区) | 在建工地数 | 在建标段数 | 视频监控系统 安装情况 | 视频监控设备联网情况 | PM10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情况 | 备注 |
已安装 工地数 | 安装率(%) | 已联网工地数 | 联网率(%) | 已安装工地数 | 已安装线监测设备数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说明:(1)填报单位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2)数据只统计在建的县城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扬尘防治情况;(3)县城及城市规划区内在建的5000平米以下、涉秘等建筑工程没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请在“备注”栏详细说明每一个没有安装的具体原因;(4)所有在建项目(不包括长期停工的)都要填报;(5)标段数请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原则上一个施工许可对应一个标段,并与附件5中的标段数一致;(6)手续不全,但施工扬尘由各市建设部门监管的项目也要上报,并在备注栏里说明情况。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附件4
2024年×月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市(地区) | 开展监督 检查次数 | 检查工地数 (个次) | 记录不良信息的 建筑市场 主体个数 | 行政处罚金额 (单位:万元) | 行政处罚情况 (单位:起) | 停工整改工程情况 (单位:个) | 备注 |
本月数 | 本年 累计数 | 本月数 | 本年 累计数 | 本月数 | 本年 累计数 | 本月数 | 本年 累计数 | 本月数 | 本年 累计数 | 整改 情况 | 本月数 | 本年 累计数 | 整改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汇总“开展监督检查次数”“检查工地数”时,应包含市本级以及各区县监督检查情况; (2)“开展监督检查次数”应小于“检查工地数量”,指的是通过开展XX次监督检查行动,具体检查了XX个(次)工地; (3)“行政处罚金额(万元)”请保留小数点到后两位; (4)“整改情况”:填写本月新增受行政处罚工程、停工整改工程的整改情况,格式为:“**个已完成,**个未完成”;(5)“记录不良信息的建筑市场主体个数”:只统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附件5
2024年×月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市县 名称 | 在建工地名称 | 工地 地址 | 包含标段 名称 | 施工 许可证 号码 | 形象 进度 | 建设单位及 负责人 | 施工单位 及责任人 | 监理单位 及责任人 | 扬尘防治措施 落实情况 | 存在 问题 | 整改完成情况及 时限 | 行政处罚金额 (万元) | 备注 |
落实 要求 | 行政 处罚 | 停工 整改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县城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在建(不包括长期停工)的建筑工程工地都要统计上报;手续不全、但工地现场施工扬尘由各市住建部门监管的项目也要上报;如果一个工地分多个标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以施工许可证上的项目名称分多个标段进行填写;(2)“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从“落实要求、行政处罚、停工整改”几项中用“√”勾选(注意:可以同时填写其中2项或两项,但“达标”不能与其他几项同时勾选,相关问题可以合并填写到“存在问题”栏;停工整改是最严格的处罚措施,对拒不整改的,才责令其停工整改);(3)一个月内出现“行政处罚、停工整改”其中任一情形的工地,月度结果不得为“落实要求”;(4)“存在问题”是指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为“行政处罚、停工整改”其中之一或多项的,填写存在的对应问题,“落实要求”可不填;(5)“整改完成情况及时限”指工地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整改是否已完成,已完成的填写已完成及整改完成时间,未完成的填写未完成及计划完成时间;(6)“行政处罚金额(万元)”请保留小数点到后两位;(7)无施工许可证号码的,填写“无”。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